内部行政行为的概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4:14:24 354 人看过

关于一个内部的行政行为的问题概念是与其它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哪里的呢?主要的渊源是来自于德国,那么还需要如何进行相应的规定法规了解呢?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理论渊源来自德国19世纪末期产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是,随着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这种理论也逐渐被摒弃,把所有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其实质就是受到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其实,对于行政行为来说,本无什么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之分,即便是有,也是相对的,并且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因为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职权乃至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普通的行政行为没有什么区别,更多的是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司法权不便于过多的干涉,也体现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比如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内部的警告、记过等处分,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是,对于开除公职这种行政处分行为,可以说从根本上改变了当事人的地位,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人身等各方面的权益,已经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

同样的,在学校对老师、对学生的管理过程中,也只有发生从根本上威胁到教师、学生的基本权利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的司法实践在这方面也有一系列的突破,主要表现在学生诉学校案件方面,如著名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这些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对曾经被认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被诉诸法院的观点、有着相当大的冲击作用,可以断言的是,在不远的将来,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纠纷很可能会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而在立法方面,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更是对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提供了宪法支持,且这也符合现代司法和行政的现实,对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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