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的法律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22:02:30 100 人看过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别除权相关文章
  • 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一、特别法定解除权的法律规定(一)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规定1、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
    2023-05-06
    458人看过
  •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有何特征
    1、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均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和债务人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行为指向的都是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才对债务人的清偿利益具有实际意义,才有必要通过撤销权加以维护。对于债务人不涉及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内容违法行为的撤销,可以按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2、债务人的可撤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偏袒性清偿的不公平性质。破产撤销权的关键要件是债务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债权人所获清偿的减少,或者是导致出现清偿不公的现象。当然,在实务中,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财产减少,也可能是由于经营失误、管理不善、交易损失等其他行为造成的,此时债权人利益虽然也受损,但这些情况属于正常的市场经营风
    2023-06-18
    271人看过
  • 别除权与其他破产程序中的权利相比有何不同特征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所以,别除权人就担保物受偿时,如有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如不足清偿时,未受偿之债权便转化为破产债权,得对破产人其他财产行使权利。通常,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便作为破产债权人受偿,但在第三人为破产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不构成别除权,因担保财产不属破产人所有,担保债权依民法有关规定实现。反之,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别除权,但因其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同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不得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这就与破产债权和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破产费用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在清
    2023-04-17
    442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从实体的角度讲,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享有的金钱债权或可以以金钱评价的债权,学理上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从程序的角度讲,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申报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学理上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其特征为:一、破产债权为财产请求权;二、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四、破产债权是必须依破产程序进行申报、确认并行使的债权。一、无财产担保债权是指什么无财产担保债权是针对债务人设立的,即以债务人所有的非特定的全部财产为清偿保障,债务的清偿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无担保的债权与保证人担保的债权统称为无担保物的债权。事后又为该债务提供了担保,这样就损害了破产企业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立法规定,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
    2023-03-14
    292人看过
  • 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什么是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二、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目的在于剥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其全部财产的管理处分权,让全体债权人取得公平受偿的机会。它有以下特征: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何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如何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非有法律之特别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难以解决这样的问题。所以,法律特别规定有可资利用的专门程序,破产程序即为其一。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之原因,破产只不过是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予以法律确认,即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承认债务人事
    2023-03-22
    305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含义及特征
    一、破产债权定义: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二、破产债权的特征(一)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二)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三)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劳动债权;2、破产人欠缴的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三、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各国破产法中均规
    2023-04-29
    369人看过
  • 破产清算的主要程序是什么,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2、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1。最后,且从破产宣告起不再产生破产程序的中止,宣告企业破产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并使债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进行清算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程序。所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有关的会计报表,即同一顺序的债权人地位平等和受偿机会均等,如何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不能清偿还到期债务的。破产宣告是继破产申请。债权人提此破产申请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的破产申请,以破产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应当提交董事会会议关于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的决议、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非有法律之特别规定。它有以下特征,在做出破产宣告的情况下将终结债务人的经营业务,使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和共同享受利益。债务人不
    2023-02-23
    57人看过
  • 破产跟重组有区别吗,破产的特征有哪些
    一、破产跟重组有区别吗破产跟重组有区别,具体如下: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5.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
    2023-06-06
    77人看过
  • 别除权具体有哪些特征
    别除权有以下特征:1、性质特定。即别除权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2、范围特定,即该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3、行使条件特定。即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什么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
    2023-07-27
    470人看过
  • 破产特别取回权的适用
    我国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这就是我国破产法关于特别取回权的规定。据此规定,特别取回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出卖人已经发送货物,且货物在运输途中。如果出卖人没有发货则出卖人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发货,此时也就不能适用取回权。同样,如果买受人已经收到货物,此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而且买受人也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货物仍在运输途中指的是债务人没有对货物形成实际占领,也就是债务人尚未提取货物。此时可能出现买卖双方约定交付提单或其他权利凭证视为交付货物,或者约定货物交由托运人托运时,货物所有权转移。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使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出卖人取回权
    2023-06-06
    266人看过
  • 破产宣告的特征
    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二、应当裁定破产的情形(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三、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四、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人员做好财务决策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五、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2023-04-29
    207人看过
  • 破产债权与别除权、取回权的区别
    破产债权与被除权、取回权都是针对企业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相对权利。破产债权与别除权、取回权的权利来源:1、破产债权是企业或公司在发生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可以依据之前发生的债务就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债权申报的一种权利,破产债权大部分为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的无担保债权。2、别除权是指在企业或公司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经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有担保的特定财产将会从破产财务中分立出来单独对设定担保的债务进行偿还。3、取回权是指债权人对财产管理人接受的他物权的所有物进行取回的一种权利。破产债权与别除权、取回权的区别:1、破产债权是一种针对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进行申报的一项债权,破产债权中大多为无担保的债权。2、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它以担保权为基础,例如,公司的某项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就设有了担保,那么在进入破产清算时,设有担
    2023-06-08
    124人看过
  • 破产别除权是哪些
    破产别除权
    一、破产别除权是哪些破产别除权是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破产别除权的特征破产别除权有如下的特征:1.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2.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3.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4.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三、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
    2023-04-25
    447人看过
  • 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特征
    如何理解股东除名制度的法律特征?股东除名制度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剥夺违反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集中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被除名的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我国的股东除名制度只适用于一种情形,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而且这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不包括履行部分出资或者抽逃部分出资情形。换句话说,只要股东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股东抽逃的是部分出资,对其也无法适用股东除名制度。(2)公司应向未履行出资义
    2023-06-05
    365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更多>

    #破产别除权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别除权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以及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6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特有概念,是企业在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那么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呢。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
    •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9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
    • 什么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特征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27
      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只是指有权主体依法确定和认可破产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行为。
    • 特征破产取回权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19
      破产取回权特征: 1、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破产管理人误将不属于破产人的其他人财产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实上已构成对他人财产的“善意侵权”,但此时对该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仍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对破产财产的任何形式的处置,都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但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自己的财产,并不是接受债权清偿,所以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 破产别除权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1
      对于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即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如果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未能充分优先受偿的,则未被偿还的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就不能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