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除外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09:21:24 394 人看过

经过综合考虑,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增加了但书规定,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一般来讲,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

(一)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

(二)监理单位。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例如,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有多种原因,有的是因质量不合格,有的是由于年久失修,有的是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不宜都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网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6.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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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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