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09:01:01 339 人看过

一、检察院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渎职犯罪案件

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罪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5、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6、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渎职罪的规定立案侦查。

二、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应该怎么办

1、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3、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上级检察院的复核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4、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三、检察院不予批捕受害人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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