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指一部新法实施以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效力,如果具有法律效力,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没有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一个原则。
溯及力适用的法律规定:
1、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5、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
对于民事案件的溯及力的规定:
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5、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6、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7、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解除以前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则合同自始不成立,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的效力仅使合同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同的种类/性质
根据不同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除的后果也不尽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合同属一时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分期履行中,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由于这类合同一般能够恢复原状,故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力,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
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只能及于将来。
(二)当事人的意志
在合同系归因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宜充分尊重非违约方的意见。合同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的事由引起的解除,包括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则鉴于非违约的合同解除双方均没有责任,对非违约的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认定宜综合权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三)合同的履行状况
认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时,合同的履行情况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在双方合同均未履行而合同效力提前终结的情况下,合同解除是否溯及既往意义不大。标的物不可分的长期购销合同虽属于继续性合同,但鉴于标的物不能分割,这种合同解除一般可产生溯及力。如果一方在接受履行以后,将标的物转移给了第三人,而当事人又迫切需要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解除不应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以避免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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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效力什么意思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3重法效力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