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的顺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43:17 360 人看过

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庭审方式的改革,而庭审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质证,因此,审判方式改革以来人们对质证方式的改革就十分关注。科学的质证运作程序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护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必须对质证程序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克服实际中质证操作的任意性。

我国法律规定的质证顺序是以质证主体划分的。

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同时对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及欲证明的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然后由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进行质询,同时由被告出示证据,并对证据作出说明,由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接着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说明,由原告、被告对该证据进行质询;最后,各方当事人可就各自的证据相互间进行辩论。如此明确的规定庭审中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

另外,质证的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的材料,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证时,仍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当事人提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应该在庭审中出示,然后按照质证顺序由当事人进行质疑和辩驳。法官可就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但该说明不是法官对证据的辩驳,质证的主体始终是诉讼当事人。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聍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些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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