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债务时需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6:46:23 277 人看过

保证是很常见的一种民事行为,生活中免不了被人请所迫替人保证债务。日常生活照最常见保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借条中保证人栏签字,合同中保证人栏签字,单独的保证合同。

从用户的咨询来看,很多人对保证的责任承担并不十分清楚,保证约定也常常模糊不清,一旦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下面就以最常见的借条为例,分析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甲向乙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如下借条:

借条

今向乙借得10万元现金,约定2015年10月1号归还。

借款人:甲

身份证:**************

保证人:丙

身份证:**************

2015年9月1号

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履行责任

保证是典型的人保,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对外履行责任,这个区别于物保(抵押、质押)仅仅以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价值承担担保责任。以上面的借条为例,如果甲届时无法履行债务,丙需承担10万债权。而如果当时丙仅是以一辆价值8万元的车做抵押担保,那么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丙只需以车的价值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区别大

对于保证人来说,连带保证的责任要比一般保证大。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什么是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何种保证方式时约定不明的,视为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面的借条为例,丙并未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因此视为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需谨慎对待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期间的长短直接影响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其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又略有不同。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必直接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主债务的诉讼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因保证期间已过,保证债权消灭,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债务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以上面的借条为例,甲乙丙并未就丙的保证期间做任何约定,则丙的保证期间为债权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5年10月2号--2016年4月1号即是丙的保证期间,又因为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乙必须在2015年10月2号--2016年4月1内向丙主张保证债权。自主张之日起计算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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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1日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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