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不同的是,抢夺罪不能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那么,在南宁是如何对抢夺罪量刑处罚的。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一千元起点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百分之五十(五百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百分之五十(一万五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百分之五十(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二级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6)每增加重伤一级一人,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7)每增加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增加刑罚量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较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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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量刑标准抢夺罪怎么量刑的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21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的处罚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