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包括法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被害人过错刑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理论上和实务中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具体个案中,应根据被害人过错的性质、所侵害法益的大小以及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等情况,在全面考量、精确评定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作用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从宽幅度。
1.明显过错的认定及从轻比例
明显过错一般是指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背离道德的行为,侵害了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人格等重大合法权益,一般人难以忍受,从而激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比如,被害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引起家庭成员的暴力反抗。实践中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可认定为明显过错:
(1)被害人出于故意而非过失。如果是过失,不构成明显过错;
(2)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情节严重。一般的不道德行为不构成明显过错,但如果被害人实施的是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则可构成明显过错;
(3)侵害的是被告人的人身、财产、人格等法益,且遭受损害程度很大。如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人格受到极大侮辱,足以引发或激化犯罪行为;
(4)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可从“利益关联性”和“时间关联性”两方面加以考察,如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是犯罪行为人本人或近亲属的利益,且不当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时间间隔较短。例如过错行为引发了被告人未经预谋的即时伤害行为,可构成明显过错;但如果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过错行为结束后,事隔一段时间再采取报复行为,一般不能认定被害人是明显过错。上述标准应结合具体案情,并参照民众的通常感受予以综合评判。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2.一般过错的认定及从轻比例
一般过错是指被害人采取违法或不道德手段侵害犯罪行为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上述认定明显过错的标准为参照,在被害人实施的是轻微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或者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或者犯罪行为人法益受损程度轻微,或者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关联性不大的情况下,可认定为一般过错。换言之,被害人虽有一定过错,但以社会正常人的标准看,尚不足以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例如,被害人单方面对被告人进行挖苦、讽刺、侮辱,甚至进行轻微的肢体挑衅而引发的犯罪,压应该属于一般过错。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的,从轻处罚的幅度一般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有的试点法院在一般过错的范围内进一步细化,再区分出轻微过错,并适用10%以下的从轻处罚比例,也未尝不可。
二、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要件
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被害人本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损害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行为。
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a.利益关联性:是指被害人不当行为侵害的正当法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相关,并且足以引发被告人的报复行为;b.时间关联性:是指不当行为发生或者持续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间隔较短,即犯罪行为应发生在不当行为正在进行中或者结束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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