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在外欠债,妻子要一起还吗?
很多人认为,夫妻双方结婚了,就要一起面对困难,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实则不然,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非共同债务,另一方是不用一起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丈夫欠债500多万,这些借款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债务人未能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生活的开支是由妻子来维持的。所以,妻子是不用一起还得。但是不排除遇到一个好妻子,愿意和你一起面对困难。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就是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是否知道。如果知道,且没有反对的意思,最后不管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不是夫妻共享的,债务都应该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2、夫妻是否共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不管借钱前还是借钱后夫妻都没有商量好的,但是,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享了。一样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用于日常开销,或者购买家庭生活用品,家具等等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每个父母都有抚养自己孩子的义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出门在外,吃饭应酬是难免的事情。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生产、经营,还是双方生产、经营,只要共同享用了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利益,就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夫妻协议约定的,就算最后带来的利益不是共同享用的,也应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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