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53:10 345 人看过

【发布日期】2006-9-20【实施日期】2006-9-20【发布单位】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文号】武政办[2006]16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关于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6]144号)精神,落实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个所得税操作中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下:

一、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委托房产部门将其与营业税等其他各税费一并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代征,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价格应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计税价格保持一致。

三、对住房转让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定为计税价格的1%。

四、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时,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须填写《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并按表上要求附列各种证明材料,由房产部门负责对《计算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后代征个人所得税。

五、为了确保国家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简化其核算手续,对房产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以税款的形式直接缴入国库。

六、本着既要落实政策,又要方便纳税人,同时也要考虑简化房产部门代征手续的原则,对个人转让现自有住房并在现自有住房转让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时间以新房房产证时间为准)其转让现自有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个人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的,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原自有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自有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自有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向所在区地税部门申请同比例退还原自有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税办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全市集中在江岸区地税局办理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

(二)退税申请人向指定税务所提出退税:申请并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计算表》(纳税人留存联)原件、重新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重新购房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指定税务所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该税务所所在区地税局税政科审核盖章、计统科复核,并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审批后,由该区地税局税政科将审批后的《审批表》交还给退税申请人,退税申请人凭以上全部审批资料到江岸区地税局办理退税。

(三)由江岸区地税局根据.审核后的退税申请人信息,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交江岸区国库办理退税(国库具体退税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七、对纳税人转让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凡申请享受免税的纳税人须提交书面申请、产权证明并填写《计算表》中“申请减免税”栏,经房产部门审核后给予免征。

八、房产部门应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分别建立台账登记、信息交换共享制度,以便税务部门定期核查。

九、关于被转让住房的取得时间按《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关于界定五类房屋交易转移时间的通知》(武房市[2005]82号)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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