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交付证明是如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8 10:16:52 114 人看过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对动产物权的设立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动产交付这个过程涉及到的双方的约定以及设立和转让时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种证明了,所以在办理动产交付时要关注相关要求。因此动产交付证明即需要法律上的证据。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动产支付的相关原则问题。

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

《民法典》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民法典》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1、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与此相反,动产可以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从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民法典》就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动产交易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各种交易越频繁,随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越频繁。物权发生变动,应当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动产交易就会有纠纷。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从而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3、动产交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

(2)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

(3)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民法典》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民法典》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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