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有哪些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4 01:18:55 433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

(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

第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00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5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的罚款;

(二)违法所提款额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所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个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的罚款;

(二)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提供虚假、伪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超过贷款限额3倍以上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取消其3年以上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和检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单位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时间内及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中心通过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当事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立案后,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进行调查。

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调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工资明细、单位人员名册、劳动合同、退工证明、劳动手册等;

(三)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调查措施。

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的调查、询问,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市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三)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市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处以1000元及以上罚款,对企业处以3万元及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听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受送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或者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应在市公积金中心(本部或区县管理部)公告栏和网站、受送达人住所地,或者规定的报纸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市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结案:

(一)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的;

(二)当事人按期履行市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执行完毕,强制执行款划入罚款账户或补缴入职工个人账户的;

(四)人民法院受理市公积金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裁定案件执行终结的;

(五)其他应予以结案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当事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对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8日 15: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巴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并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
    2023-05-10
    400人看过
  •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引导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统称差价换房)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差价换房手续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差价换房的原则)差价换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第五条(差价换房方式)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二)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所有权;(三)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第六条(差价换房方式的适用)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方式进
    2023-04-22
    220人看过
  • 上海市对于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二、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三、2013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即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四、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8%(取正整数),职工1%-8%(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
    2023-05-04
    73人看过
  • 海口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哪里办理
    一、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二、海口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已全面实施贷款流程相应简化1.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5.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6.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7.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
    2023-02-04
    61人看过
  • 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促进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海口市实施〈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租金改革的范围是海口地区的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房和单位自管房。第三条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提高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以后逐年增加1.5~2%,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各年度的具体租金标准由海口市房改办和市物价局测算并公布执行。第四条1995年度,海口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平房(不成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0.8元,混合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30元,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50元,跃层式、独院式低层套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1.90元。第五条实行超面积加收租金。1994年1月1日以前批准报建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超出省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分配面积部分
    2023-04-22
    155人看过
  • 上海市公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公物处理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进入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各类公物是指:(一)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罚没物品和依法追缴的赃物中需处理的物品;(二)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机场、车站、邮电等部门和行政机关需处理的溢卸物品和无主物品;(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理赔物品;(四)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处理的变价物品或变价抵押品;(五)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按资产管理规定需处理的变价陈旧物品;(六)宣布破产企业需要拍卖的财产;(七)国有资产管理门部委托处理的动产和不动产;(八)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作人员在对外和国内
    2023-06-08
    497人看过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银监分局、人民银行拟订的《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五日威海市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银行监管,是指市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据管理权限,对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市银监分局应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第四条市人民银行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2023-04-22
    196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8]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
    2023-06-07
    260人看过
  • 上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1、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你好,我因为换工作,补充住房公积金已经从五月份开始停缴,如果下个月想办住房贷款,现在个人补缴后可以用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么?答:补充公积金也是由单位缴交,不能个人缴交的。补充公积金贷款采用与基本公积金贷款一样的贷款条件,也必须在贷款前连续缴交6个月才可以申请,如果您现在的单位没有缴交补充公积金,那么您的补充公积金账户是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资格的;不过您贷好款以后,补充公积金的账户余额是可以进行冲还贷的。如有疑问可咨询62441200。2、关于提前还商贷后公积金的提取我想在提前结清商业贷款后的三个月内,到原贷款银行提取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请问可以同时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吗?还是要分别办理?办理时需要事先准备哪些东西,谢谢答:如果您是用现金结清了你们的所有贷款,那么结清后的三个月内可以凭你们俩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冲还贷审核系统打印的《个
    2023-11-26
    392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国管和市管的区别有哪些
    1、公积金缴纳单位不同。2、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3、贷款额度不同。4、公积金个人登记号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024-07-28
    169人看过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管理制度有哪些?
    1、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3、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按本市
    2023-07-07
    111人看过
  •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抵押房租及物业管理费新政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近期对租赁及支付物业服务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修订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市1991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十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善市民住房条件上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次调整租赁和物业服务费政策的指导思想是,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和监管机制”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功能,通过适当放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条件,提高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手续,减轻职工家庭住房支出负担,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受益面,改善民生。本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调整提取范围和标准1、关于租赁提取。本市现行租赁提取政策分为三
    2023-05-30
    85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望出台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了2008年工作要点,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围绕民生热点,制定、修改多部民生法规,并围绕民生问题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人大监督工作将进一步增强透明度,逐步分层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执法检查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说。颇受瞩目的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等工作,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适时启动《长沙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长沙市机动车排气治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修订《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在监督方面,将逐步建立、完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抓好审计中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制度建设。继续加强对市“一府两院”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
    2023-06-10
    105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文号:沪房改办发[1992]字第33号、沪房[1992]公字发第957号各部、委、办、区、县、局,驻沪部队,军队企业化工厂房改办,各区、县房管局:?在实施上海房改方案“配房买债券”工作中,关于“厅”的面积是否应计入住房居住面积的问题,我办曾在1991年沪房改办(1991)53号文《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中作了规定。但由于“厅”的种类很多,面积有大有小,执行中仍有不少问题。现经研究规定如下:一、凡“厅”的净面积小于或等于6平方米,不予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仅以居住面积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二、凡“厅”的净面积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计入居住面积内,即住宅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居住面积加超过6平方米部分的厅的面积之和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2023-06-05
    42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有哪些办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5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
    •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1
      近日,《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自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与《管理办法》配套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已经印发。针对《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新政策)所做的政策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进行了解读。■出台背景适应房贷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我市自1999年开展公
    • 上海市商业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4
      市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 法院可以执行住房公积金吗?被执行人还在上班,但有住房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8
      要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不是唯一住房,那么自然是可以对多余出来的房屋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那就需要考虑了,并且很可能法院不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
    •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查询公积金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0
      网上查询,从2005年1月1日起,职工可以登录“中国住房公积金网查询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服务窗口查询,公积金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置了咨询、缴存、提取等窗口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查询卡查询,职工可以持本人公积金查询卡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业务大厅电脑查询机上查询;对账查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都要给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结息,并打印职工公积金对账单发至每个职工手上;语音声讯查询,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