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含义降低工程质量不仅是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工程进行施工、设计、施工、监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降低工程造价,增加建筑层数,降低工程标准,并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附件和设备,迫使施工单位使用,造成下降的工程质量;
2。设计单位未按照施工单位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特殊质量要求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3。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擅自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设计土、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致使工程质量下降;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损害工程质量的设计、施工行为不进行监督、指出、制止、提出规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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