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何不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4 05:35:13 410 人看过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何不同

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如下不同: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情形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有:

1.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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