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1:02:33 180 人看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便民利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统一使用交通管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记分卡是我省公安交通管理IC卡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记录载体。

第三条记分卡记录的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相关信息。

记分卡适用于本省机动车驾驶人,限在本省使用。

第四条记分卡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制作并发行。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分卡的核发、换发、补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行记分卡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记分卡工本费的征缴管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43号)的规定执行,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收取的记分卡工本费按一定比例拨付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拨至公安交通管理IC卡信息网络系统投资单位指定的帐户。具体资金返还比例由省财政、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投资单位共同商定。

投资单位收回成本,并取得约定的利润后,公安交通管理IC卡信息网络系统及记分卡工本费的收入归国家所有。

第六条记分卡的领取:

(一)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领取记分卡;

(二)退役军人、武警或省外人员凭原军队、武警或省外的驾驶证在本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同时领取记分卡;

(三)已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凭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记分卡。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到原发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领或补领记分卡:

(一)变更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的;

(二)记分卡损坏的;

(三)记分卡丢失的。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违法处罚、记分或交通事故处理时,应当出示记分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执勤警察应当依法在当事人的记分卡内记录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实行记分和给予行政处罚时,不得扣留其记分卡。

对被处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的,应同时注销当事人的记分卡。待重新考领驾驶证时,再向其发放记分卡。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对拒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省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记分卡对持卡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记分、处罚或考试的,应当实时将相关信息传递到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

外省机动车驾驶人在本省因交通违法被处罚、记分的,应当同时将相关信息通过异地交换平台转递至该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机关。

第十二条记分卡记载的各种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当事人因认为录入错误的,可向录入信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纠错申请,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并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予纠正。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凭记分卡可在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个人违法行为、处罚、记分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免费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私改卡内记录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四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航空企业、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营运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第二条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货单、邮单、销售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入发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第三条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的财政补贴年终补贴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飞一个国际或境外地区航班按不同的分值计分,年
    2023-06-08
    353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促进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针对土地出让金退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现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9〕126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一、除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外,其他市、县积压的低层联体或独立住宅,视同普通住宅,可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退付。二、除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外,其他市、县积压的商住合用建筑,房产属于一个户主的,对其住宅部分,可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退付。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六日
    2023-06-10
    324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向省政府上报的《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国办发〔1996〕34号文下发之日起,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指由地方财政投资建设以及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建设的住房,下同)取得的收入,按50%的比例上交城市住房基金,余额留归售房单位使用;单位通过贷款、捐赠、职工集资等方式筹资建设的住房,其出售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留归售房单位使用;企业单位和中央、
    2023-06-10
    297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琼府办[1994]1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省政府决定建立海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协调有关保护知识产权重大立法、司法和法律的实施事务,组织调查研究,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办公会议由省科技厅、文体厅、工业厅、商贸厅、公安厅、司法厅、工商局、版权局(出版局)、专利局、海口海关的有关领导出席,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人大科教文卫工委、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列席。海南省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长特别助理刘学斌,副省长刘名启主持。该会议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承办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并督促执行。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李唯实同志兼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3-06-05
    224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土地暂由属地市、县政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南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为加强这部分土地的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目前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在筹建,为保证过度期的管理不脱节,省政府决定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正式成立之前,农垦土地按原属地管理模式由市、县政府进行管理。二00一年八月三日
    2023-06-10
    460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琼府办[2005]47号发布日期:2005-4-30执行日期:2005-4-30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为全面了解我省土地出让、土地收益征收使用和换地权益书回收情况,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海南省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海南省土地收益情况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我省土地出让、土地收益征收使用和换地权益书回收情况,强化土地收益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各级政府诚信建设。二、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范围: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检查内容:1999年至2004年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情况和土地收益征收使用情况,以及回收换地权益书情况。具体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情况;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
    2023-06-10
    105人看过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
    2023-06-10
    228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旅游汽车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精神,省政府部署有关部门针对全省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管理有关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其目的是:了解我省旅游汽车市场管理情况、总结经验,依法规范旅游汽车市场,推进我省旅游体制改革,促进海南旅游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了解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即调度中心,下同)成立以来的营运情况、主要做法、工作经验、存在问题,提出今后应当如何完善和规范的意见。??(二)结合市场需求,确定全省旅游汽车调度应如何设置和布局。??(三)按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研究提出全省旅游汽车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具体运作方式。??(四)研究提出深化旅游汽车管理体制改革、界定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的职
    2023-06-08
    222人看过
  •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与管理,通过对有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产业化运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明确回收资金的用途和管理使用程序,我们制定了《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省财政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有偿使用和管理,积极探索土地整理项目产业化,积累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促进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发展,依据省政府《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琼府[200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土地开发整理的不同性质决定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将
    2023-04-22
    133人看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下简称城镇)有正式户口的居民和职工,住房确有困难的,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农民进入建制镇(不含县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和长期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落常住户口并领取《自理口粮户口簿》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建造住宅。第三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市、镇规划统一管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下列形式: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
    2023-06-10
    258人看过
  •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0-20执行日期:2006-10-20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海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文件精神,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现将《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建设厅二○○六年十月二十日海南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砖以外的,具有节能、利废、轻质、高强等特点,隔音隔热等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或接近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2023-06-07
    419人看过
  •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开展预付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布文号:琼通信联[2004]226号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的报告》(海南电信有限[2004]1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所报方案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并试行一年。该项业务的开办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与用户签订协议,不能强制施行。试行期满后,请将该业务的开展情况向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报告。附件: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的报告》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关于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的报告海南电信有限[2004]145号海南省通信管理局:为了满足各层次用户控制话费的需求,同时减少用户欠费,我公司拟开办预付费电话业务。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呈报贵局,请予审批。一、业务定义预付费电话业务是指电话用户先交纳一定数额的预付款后再消费,消费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从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消费完后若用户未及时续款,我公司按
    2023-04-24
    11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六月一日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三)生物多样性原则;(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
    2023-06-10
    339人看过
  • 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海南省设立企业法人实行直接登记制。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设立企业法人应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企业性公司设立的海南分支机构;(二)全省性
    2023-06-13
    374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海南省政府用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办法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 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2
      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
    • 海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五十三条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9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违反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三)遇有交通阻塞争道抢行的。
    • 湖南省湘药监督委员会关于办理居民健康卡的通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办理“居民健康卡”的通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健康卡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居民健康卡信息采取系统的通知》(湘卫函〔2016〕98号),经研究,决定在学校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中开展“居民健康卡”办理工作。一、居民健康卡功能1.身份识别。居民健康卡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可以在全国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通用的电子信息卡,是未来
    • 海南省道路管理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6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