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据了解,关于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初专门下发了一个通知,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未再明确此类案件的管辖,该通知是否继续执行?
答: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的现象较为严重,而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又不可能非常具体,在具体把握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为尽量统一司法尺度和纠正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我院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2009年1月6日印发)中要求“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鉴于管辖问题已通过上述通知专门明确,司法解释对此不再涉及,仍按该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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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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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一个专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只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或法院来认定。 驰名商标如果商标本身独创性强的,在45个类别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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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解读上海在线咨询 2021-08-21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解读】按照“按需认定”的原则,司法解释严格限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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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白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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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解释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0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在我国实行个案认定,在商标纠纷发生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之后的纠纷中并不理所当然地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我国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限制是: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除了上述限制,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普通商标一样,但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强于普通已注册商标,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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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法条文解读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05中国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方式: 1、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3、未注册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仍按驰名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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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 内容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12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司法解释)内容: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是不同的,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相较对行政认定简单、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