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保险合同的程序和风险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0:20:35 252 人看过

终止保险合同的程序和风险是什么?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终止合同,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直接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不得终止,除非保险合同的性质不能终止。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非本法或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但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

解除保险合同的风险是什么

一、解除后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还是保险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合同,则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的保护。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对终止后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之间存在差异,具体而言,投保人或者保险人终止寿险合同的,终止权的行使导致寿险合同追溯解除,可以通过在寿险合同终止时返还现金价值和保险费来证明。例如,中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如果投保人终止合同,保险人应在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或行使终止权的保险人终止,则终止的效力仅在将来发生,即财产保险合同的关系自终止之日起消失,不具有追溯效力。如果保险人终止合同,《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收取ted应根据合同规定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扣除。该部分应退还给申请人。“

二、保险人是否在合同终止前承担保险责任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则涉及保险人是否有义务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退还保险费或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终止权的溯及力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从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即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不具有追溯效力,合同关系指向未来的消除

中国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第4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有前三款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保险费用的,应当退还或者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虚假主张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终止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仍需支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权不具有追溯效力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主观恶意极其明显,为了从对价平衡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二是保险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大多数保险合同的终止权具有追溯效力,即合同从一开始就具有无效的法律后果。例如中国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金保险费。“正是由于投保人存在主观重大过失,保险人此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投保人没有主观恶意,保险费将返还,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返还国家合同成立前

简而言之,我国《保险法》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终止前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作出了不同的具体规定,按照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稳定、有序发展

III.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返还

保险合同是一项已付合同。保险公司成立后,投保人有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当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或保险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终止时,保险人是否退还保险费或现金价值关系到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它应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可退还的保费

当保险合同的终止追溯生效时,保险人失去收取保费的基础。因此,保险人原则上应退还保险费。但考虑到一些特殊因素,我国《保险法》规定,部分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退还全部或部分保费

这主要发生在保险合同终止具有未来终止效力时,例如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护义务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而终止合同,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解除合同后,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此外,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后向投保人退还所有保费。返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上所述,人寿保险合同是储蓄,现金价值始终属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因此,人寿保险合同终止时,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超过2年的,保险人应当返还现金价值。如果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实际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且在寿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法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将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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