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充分吸收司法解释内容,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共债共签”。
即夫妻事前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所形成的债务,在共同的意思表示下所负,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要求形成债务时处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尊重配偶的知情权、同意权,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日常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为夫妻之间进行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多数域外立法均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生活实践。
三是债权人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为“共同”所负。
在夫妻在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下,当所借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时,特别是在举债数额巨大,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此,一方面,使得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对于债务是否构成夫妻间共同债务尽到注意义务,“倒逼”实践中的“共债共签”;
另一方面,也对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较高的保护作用。
共债共签的实际的应用可以对夫妻中的一方的和合法权益起到保护的作用,债权人如果证明超出的日常生活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可以在个人名义的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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