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东民四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立强,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刁口乡渔民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刘俊前,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建民,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太阳升村村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金让,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庄镇太阳升村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张光春,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董立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3)利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立强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04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立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上诉人董立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杨秀梅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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