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融资特点,怎么防范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1:32:15 202 人看过

一、背对背信用证

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个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二、背对背信用证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旨。

2、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则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获得原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只能得到背对背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三、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在处理业务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可转让信用证”的原证和转开的新证是同一个信用证,即保证付款的是原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新证的开证行向实际供应商保证付款,原开证行向原受益人(中间商)保证付款。

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都是中间商为了隔断实际供需两方直接接触而撇开中间商,从而损害中间商利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而且中间商通过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将其中间利润直接留下来,而不受实际买卖双方的挟制。同时包括实际采购商的详细资料和中间商的利润这些商业秘密得以被保留。因为有的供应商或采购商在完成交货收汇后,不履行对中间商的佣金支付义务,说白了就是耍赖,致使中间商的利益遭受损害,甚至实际供应商方直接与实际采购商接触而撇开中间商。这其实也是不遵守“游戏”规则和耍小聪明的表现。因为凡“游戏”必定都有规则,否则必定扰乱秩序,致使“游戏”无法进行。

四、背对背信用证融资风险

母证申请人和母证开证行

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证开证行只需对母证下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即香港H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它与第二受益人及子证无关。由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一般比较熟悉,因此,双方的风险都相对较低。

风险可以在其业务结构内得到控制:

1、主证开证行的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通过设置国家/银行额度控制,银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保证对背证下提交的第三方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主证,并通过严格审单控制单据风险。

2、银行在对对背证项下单据进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如主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还可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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