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4
【全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5〕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革命伤残军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批复如下:
一、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法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劳动能力鉴定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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