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23:16 288 人看过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4

【全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5〕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革命伤残军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批复如下:

一、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依法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劳动能力鉴定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2日 09: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
    浙劳社工伤〔2008〕7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浙劳社工伤〔2008〕71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现就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退休人员(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退休的人员和《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的退休人员,下同)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浙江
    2023-06-09
    328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115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互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9月底前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养老金、工伤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仍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1998年9月底后企业发生的1—4级工伤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按照冀劳社办〔2006〕136号文件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
    2023-06-09
    420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老[2005]127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1【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的意见(浙劳社老[2005]127号2005年8月3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
    2023-06-09
    498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劳社老〔2007〕7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新人”或是“中人”的界定以首次参保缴费时间为准,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条件和待遇按“新人”规定执行。二、参保人员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7年底以前的中断年限不设零指数。三、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2023-04-25
    381人看过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登记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登记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渝劳社函〔2008〕452号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一次性支付重庆特斯拉化学原料有限公司“1.9安全事故”工伤待遇的请示》(巴南劳社发﹝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确保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注销登记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落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被注销登记,应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移交其长期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移交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全市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移交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移交前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未纳入全市工
    2023-06-09
    234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
    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粤劳社函[2004]264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广州市劳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关于工伤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问题的复函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粤劳社函[2004]264号TimesNew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NewRoman>">广州市劳
    2023-06-09
    39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学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8〕106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深化对《条例》的理解与把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领会《条例》精神,把握《条例》内容。要将学习《条例》纳入部门学习计划,努力提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认真组织开展好对《条例》的学习讨论。可以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讨论以及个别辅导等方式深化对《条例》的理解,准确把握条款的内涵。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中广泛深
    2023-06-07
    44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批复
    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外地进京落户人员档案关系转移问题的请示》(昌劳社报[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外埠进京落户的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进京落户人员)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档案转移(一)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因调动工作进京落户人员是指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办理调转关系的进京落户人员。参照国家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第18条规定,应由调动的申报单位在落户30日内将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二)由于其他原因进京落户人员1、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件)第18、19条的规定,来京前有用人单位,来京后失业的进京落户人员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以及《失业保险登记证》,并将其档案于落户后30日内移
    2023-06-09
    376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
    2023-06-09
    201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单位下派干部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部属有关单位:一、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下派干部的就医,可参照驻外地工作学习3个月以上人员处理,在下派居住地附近选择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其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1]98号)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下派干部下派后,其所在单位应持有关材料到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二、下派干部下派期间,除可在下派所在地就医外,回杭时因病确需,可继续凭《浙江省省组单位医疗保险证历本》和医疗保险卡,在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2023-06-09
    146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连云港市劳动局: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请示》(连劳〔200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等岗位上按规定使用的工勤人员,应当纳入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有所体现。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是否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尚无统一规定,我省各地已开展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由各级政府出台文件进行试点,在参保范围、对象等具体政策规定上不尽一致。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特点和要求,各地均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计划并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临时性用工均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范围。因
    2023-06-09
    348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维护因工伤残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1至4级伤残农民工可试行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因工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切实保障伤残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经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二、1至4级伤残农民工自愿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
    2023-05-03
    200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
    各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良好的组织基础。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协作,使之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必将增强劳动法律监察、监督的力度,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监察、监督体系,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实践,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法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采取措施,认真探索二者紧密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推动协作关系健康发展。各地可根据《暂行办法》
    2023-06-10
    101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发布文号:浙价费[2006]30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函》(浙劳社厅字(2006)90号)悉。为适应我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二、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该项收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
    2023-06-09
    145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关于浙江省社会保险的申请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9
      两种可能:1、社保登记号错误2、数字证书需要从新绑定一下。由于你前一天开通过,估计就是网络的问题,小等两天吧。
    • 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10
      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需要将相关的材料提交给用人单位,然后就是有用人单位负责申请。当然的,实际上如果是发生的社会保险工伤方面的一些赔偿的话,那么必须要经过法律上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的程序,还有就是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 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相关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4
      (一)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手序。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表》复印件、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C卡复印件、考勤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
    • 关于工伤期间劳动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20
      首先要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确定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1、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保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6、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 滁州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3-29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