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的现实内涵及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00:28 115 人看过

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保险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开展保险业务首先要确认保险利益。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我国现行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一定义的内涵与世界各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基本一致,

但因为比较笼统,无论是保险业务人员还是解决保险纠纷的司法人员,均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

我国第53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据此,在人身保险的一些业务实践中,对保险利益的确认实际上成为对被保险人身份的确认以及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的确认,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保险欺诈予以有效防范,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但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人身险团险业务中,单位给自己的全部员工投保,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就需要设计用来确认作为投保人的单位对作为被保险人的员工具有保险利益的方式。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单位为员工投保必须征得全体员工的同意,且应是书面同意,但众多员工不可能逐一单独签字同意,那么,单位可委托工会征询并代表全体员工签署公章,以示全体员工同意单位为其投保,由此解决保险利益问题。按照的规定,这是可行且有效的。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的条款突破了这一法律规定,直接在条款中规定了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单位为其投保的内容,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位可以不征得员工同意而直接为其投保。按照西方国家保险法和保险业务惯例,某些人员对实质上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具有保险利益的,如雇主对雇员、公司对股东、董事和监事、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等等,在这些人员的保险业务中,则不存在是否征得其同意的问题。

二是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利益的有效时限问题。比如,甲于1999年8月为妻子乙投保人身险,合同生效后双方于2000年5月

离婚,2000年6月乙发生保险事故,那么,这时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因为发生保险事故时,甲对乙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那么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实践中,大多保险公司均以保险合同依然有效而予以理赔,当然这是有争议的,但笔者认为理赔是合理的。英国1774年规定: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即使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已成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这一立法也已在西方案例中予以确认。目前,在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中,基本上是采用英国保险业的这一做法。因此,对这一问题,我国保险法中也应予以相应确认,以便有法可依。

二、关于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

英国第5条规定:

(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个人均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若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若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其他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同时,该法列举了多种保险利益的具体形式,如投保方对已保险货物具有偶然利益、贷款方对贷款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对再保险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船长或船员对其工资具有保险利益、预付运费者对运费具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对抵押贷款合同项下的相关金额具有保险利益、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财产所有人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等等。从以上可以看出,英国保险法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利益是与投保人对保险财产的现实所有权分不开的。

我国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利益向对人身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那样作出相对明晰的规定,仅在有关保险法的权威解释中作了相应的说明,并有判例出现。这种说明具体是: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包括:(1)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2)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财产的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承租人、抵押人等。不难看出,我国在财产保险业务的实践中,也将投保人对投保财产的保险利益与具有某种现实财产的权益相关联起来。在海商保险业务中,也是适用这一保险利益的确认方式。这与上述英国早期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无论是早期的英国保险利益的规定和目前我国保险实务中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确认,因为对投保人为其相应的财产进行投保的行为设制了类似现实所有权性质的限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保人得到保障的范围,也限制了保险人业务的拓展。基于此,近几年,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考虑将保险利益的界定放宽,学术角度讲,是将现实所有权性质的保险利益确认方式发展为只要具有一定经济利益关系就能确定保险利益的确认方式,也即,只要投保人对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就可以为该财产合法地投保,无论该财产是已由投保人现实所有的财产还是投保人预期所有的财产。

美国关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为: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财产权,凡是因为物的消灭而产生损失,或者因物的保全而可能得到某种利益或某种预期的利益的人员,对于被保险人均具有保险利益。据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就不仅仅体现为现实所有权性质的财产关系,也涵盖了因为其他的合法利益的情形,如预期利益。这一规定已越来越多地在各国实践中出现生动的案例。具体而言,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我国保险法中已规定的财产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英国早期法律中规定的保管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承运人等对其保管、抵押、质押和运输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3、能够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人员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4、美国保险法律规定的预期取得未来财产的人员对该预期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5、生产、买卖、提供服务的人员对其生产的产品、买卖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可能引起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6、信用设立人和保证人对信用和保证具有保险利益;

7、其他可能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

与人身保险业务中一样,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也应切实注意保险利益的有效时限问题。按照我国目前有关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无论人身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合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不能生效。但按照目前保险业发达国家有关财产保险利益的起始时间问题,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惯例,即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备即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则不一定具备保险利益,如海上保险运输合同。不难看出,财产保险业务中有关保险利益的时限规定与人身保险业务中有关保险利益的时限规定恰恰相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04: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利益相关文章
  • 股权分配中的现实问题解剖
    (一)股权分配结构1、一股独大,也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某一股东占绝对优势的股权。2、股权均衡结构,股权均衡就是人股的股东投资相差不多,股东在公司的地位也相差不多。就单个股东来说,谁说了也不算,而是多个股东的合意,才能左右公司这种股权结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多数股权结构都由大股东主持公司运营。在现阶段,股权分配的主要问题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严重,权益资本化低。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国有控股数占据了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左右,一股独大的问题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使得上市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控制现象,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上市公司非理性的股利分配行为。由于其股份无法在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因此国有控股股东更倾向于现金股利,但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经营者为其自身利益考虑,现金股利不分或少分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会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要
    2023-06-27
    439人看过
  • 现阶段我国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现行破产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只是在《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组制度的基本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组即可视为破产管理人,但是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破产清算组并不能等同于破产管理人。由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是1986年制定和通过的,当时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刚刚开始向时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该法的制定虽然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但也受到了历史条件的限制。企业破产法已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和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立法的滞后和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难点和弊端。虽然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就审理破产案件作出司法解释,就清算组的产生、相关职能及监督机制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从整体上看还是不尽完善
    2023-06-06
    169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工伤保险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的问题2004年起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争议的处理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缺少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2、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制定得不够科学,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的问题从费率机制上看,企业浮动费率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不明显,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档次划分较少,没有按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费率,甚至挫伤了部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未能充分利用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3、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上看,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轻预防和康复的问题对预防和康复没有作出特别的要求,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面投入很少。《工伤保险条例》虽然确定了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和职业
    2023-06-09
    120人看过
  • 虚假离婚在实践中的表现
    双方不是真实离婚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一、婚内出轨被老公知道了怎么办?婚内出轨被老公知道了可以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可以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二、女方怀孕时可以提出离婚吗?女方是可以提出的,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
    2023-03-10
    54人看过
  • 浅析子女探望权的法律问题及其执行中的现实问题
    由于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为程序性审查,而不对执行依据做实体性的审查,有时就会出现部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错误立案。案例一:陶某的母亲何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法院执行陶某父亲应支付的2007年下半年扶养费720元。该案受理后,陶某的父亲出具银行转帐凭证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过2007年的抚养费。后何某承认陶某的父亲确实支付了抚养费,但认为2007年陶某经常生病花费很多,陶某的父亲应另行支付医药费所以才申请法院执行。案例二:杨某等要求法院执行某劳动服务公司应支付的2007年的退休金每月200元。该案受理后,某劳动服务公司出具职工领取退休金的签名薄证明已经按时发放了退休金。而杨某等要求执行的退休金为省劳动部门专项发放的一笔津贴也为每月200元,但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未对此款作出相应判决。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裁定不予执行,因义务人已经按时履行法定义务,没有执行对象,对本案应
    2023-06-07
    496人看过
  • 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1.债权出资难以确认,并增加日后企业监管工作的难度。在登记实践中,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各方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则登记机关可依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给予办理设立登记。依据此理,申请人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之后,登记机关也应准予登记2.债权出资处理不妥,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3.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使债权出资的退出面临很大困难。实行债权出资,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出资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的中介机构还有待完善。二、债权的法律分类债权的法律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023-06-16
    460人看过
  • 在实践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导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3)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2023-02-13
    302人看过
  •  实践中探视权难以实现的原因探讨
    通常情况下,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阻止另一方探望他们的子女,这可能是出于主观原因,如惩罚对方或削弱对方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联系。但法院也会因法定原因暂停探望权,例如探望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存在严重健康障碍威胁儿童健康、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威胁儿童健康或安全。通常情况下,如果父母没有法律依据阻止另一方探望他们的子女,那么这主要是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的,父母可能是出于惩罚对方或削弱对方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联系的目的。法院因法定原因暂停探望权的,通常是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主要情况包括:1、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3、探望一方有严重健康障碍,威胁儿童健康;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直接威胁儿童的健康或安全。 探 望 权 被 法 院 暂 停 的 原 因 : 子 女 身 心 健 康 与 父
    2023-09-11
    75人看过
  • 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
    农民工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流动性。一是其职业身份不停地转换,一段时间务工,一段时间又务农;二是农民工在不同的城市、行业、企业之间频繁流动从业。在我国目前2亿多农民工中,每年有一部分人在城里有了稳定的职业,逐步变成了城市人;有一部分又回到农村务农不再出来;大多数仍是亦工亦农,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有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有关资料分析也表明,我国还有1.1亿至1.3亿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如果按最近5年来全国农民工数量每年增加600.800万人计算,还需20多年的时间才能消化完。因此,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农民工被视为一个弱势群体,其弱势主要表现在非农业技能弱及综合素质弱。从整个群体来看,由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和享有教育质量不及城镇职工,主观上因其家庭经济条件差,客观上因国家对其投入不足,造成其与城镇职工相比有先天不足。
    2023-04-23
    151人看过
  • 支付令实行过程中出现什么问题
    支付令以程序简单、见效快而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对一些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大多数人采取的方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在15日之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即当法院工作人员把支付令送到被申请人家时,债务人本人不在家,其家人说债务人还没下班;或者说是出差了,两三天后回来;或者说债务人外出打工,联系不上;或者说债务人外出做生意,两个月后回来等等。遇到这些情况,支付令能否向债务人同住成年家属留置送达,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因为支付令无法送达。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现在无法送达债务人本人,所以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遇到这些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债务人还没下班,或者出差了,两三天
    2023-06-13
    253人看过
  • MBO在我国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1.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从国外MBO实践来看,管理层收购前必须注册成立一家或者多家新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公司的主体,然后以新公司为主体对外负债融资,以获取购买股权所需要的巨额资金。这种新公司一般称之为壳公司。陈先勇(2003)指出,此类壳公司在我国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有:其一,我国法律是否允许此类公司存在没有规定;其二,根据《公司法》第12条规定:对外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在已发生的MBO案例中,有些公司对外投资额远远超过了这一比例;其三,通过设立壳公司将面临双重征税问题。一方面股权变现会产生公司所得税问题,而将收益分配给个人股东时又会产生个人所得税问题。另外,在我国收购案例中也有采用职工持股会的做法,而以职工持股会作为MBO主体不受法律支持,法律规定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社团法人,不能从事投资等赢利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公司采取的变通做法是通过员工与名义出资人签定委托持股
    2023-08-17
    250人看过
  • 我国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损害小股东利益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通过,及所谓的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形式平等原则,是股东形式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该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公司决策变得高效,但实质上这种规则使得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导致其意志常常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对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或影响力。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因此,资本多数决原则只实现了股东的形式平等,而并不能体现股东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甚至可能使得股东民主的基础丧失。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是指大股东为实现自己或第三人所追求的某种利益,损害或限制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而行使其表决权或
    2023-06-09
    323人看过
  • 共同抚养权的现实问题
    抚养权可以共同拥有。所有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不因离婚等原因而消除。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可以签订抚养协议书,就轮流抚养的时间、抚养的费用。两个孩子如何共同拥有抚养权两个孩子共同抚养权的取得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方同意的,可以取得孩子共同抚养权。若协商不成法院判决的,一般情况只能取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如果这两个孩子均为不满2周岁的婴儿的,母亲一方可以取得两个孩子的共同抚养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
    2023-07-02
    149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的股权瑕疵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资金。但已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认为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比较突出。2、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应出资额。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应缴资金,形成了股东未完全出资。3、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实物。5、按协议、章程约定应用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并与实际约定有差异。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从实施以后尽管产生了一些正面的效应,但是这些正面效应也不可避免的会导致一些负面效应的产生,其中较为常见的是可能导致“碰瓷”事件和交通逃逸案件的增多。所谓“碰瓷”,是我国一种古老的诈骗术,
    2023-08-09
    29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标的安全而受益。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利害关系,则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 更多>

    #保险利益
    相关咨询
    • 债的担保在实践中有哪些现实意义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2
      1、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2、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 在实践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协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
    • 虚假离婚在实践中的表现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9-03
      一、双方不是真实离婚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等。 二、附
    • 属于实践合同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5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 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定金合同?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13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需现实交付该定金。如果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缺乏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之债亦不产生。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