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和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准许后,对行政复议案件不再继续审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1号)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和解。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解。申请复议和解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和解并非适用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和解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不在和解之列。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并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这属于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和解。而对于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比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存在处罚幅度与过错情节不相当,罚款幅度的自由裁量不合理、不适当等情况的,可以进行复议和解。
二、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税务行政机构提出书面和解协议。书面和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单位、住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和解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和解日期等。
三、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申请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被受理后,不是只能等待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并接受最后的复议决定结果,申请人可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和解,也可以应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和解协商,并在和解协商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和理由,争取一个争议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处理结果。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四、和解过程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在行政复议和解中,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和解是建立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强迫、威胁或者欺骗对方的方式来达到和解的目的。同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原则。和解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和解协议才能获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准许,也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另外,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五、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超过期限则无法进行和解。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就有关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则不再有和解的余地。
六、达成和解协议要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和解协议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在经复议机关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之后,即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执行。对此,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都应当按照和解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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