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内可无条件取消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53:10 411 人看过

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反悔权规则往往被世界各国规定在直销和保险立法中,但我国至今没有这一方面的规定。昨日,市消委会组织召开消费维权立法研讨会,来自学术界及律师界的代表一致认为,设立反悔权制度不仅能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对于扩大内需,让消费者大胆消费,对全社会财富资源的充分利用具有积极意义。

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还就产品质量检测鉴定、预付款消费解约退费及听证制度的完善等展开了热议。

设立反悔权并非画蛇添足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迎来大修,其中很可能增加一条反悔权制度,这成为与会人士热议的话题。

会上,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广辉对此提出不同看法:用脚投票规则作为市场自身的客观规律,其优胜劣汰作用的发挥必须经过长期时间检验,而且其作用常常是通过整体市场经营者的相互比较中体现出来的,对于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单个消费者的单个交易行为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设立反悔权制度,可能会被部分消费者甚至竞争对手滥用。对此,曹广辉也承认,如果反悔权制度设计存在漏洞或可操作性不强,那么滥用行为和相关纠纷势必大量出现,因此,要通过相关立法技术手段进行限制。他谈到,滥用行为同样是需要成本的,是有限的,从长远看,有限的滥用行为可以理解为我国逐渐塑造诚信环境过程中一种可以忍受的代价,我们不能杞人忧天,更不能因噎废食。

确定反悔权的最低额度

反悔权属于舶来品,移植到中国应该本土化,深圳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翔认为,如果适用所有的消费行为,势必动摇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该确立反悔权适用范围、价格额度限制、时间限制等。

他认为,考虑到较大金额支出对消费者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应当对大额消费模式赋予反悔权。目前美国的标准是高于25美元,英国则是高出35英镑,因此,我国应当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和收入水平确定反悔权的最低额度。至于时限,余翔认为,太长太短都不够科学合理,以7-10天为宜。

来自市消委会的代表也认为,反悔权制度的规范对象不应该只是局限在保险和直销中,而是应该扩展到所有远程购物(包括电视、电话、网络等购物方式)和所有远期消费合同中,如人寿保险、教育培训、健身美容、分期付款和分时度假,因为这些合同订立时,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无法详尽了解标的物的信息而作出准确判断。但有些商品,如卫生用品、婚纱、书籍、软件等则明显不宜适用反悔权制度。

用冷却期称谓可能更客观

会上,有专家还对反悔权这一称谓提出质疑,曹广辉更赞成用冷却期来表示。他认为,反悔权称谓过分强调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后悔权利,极易造成普通消费者对反悔权的误读和滥用,违背设立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平诚信消费秩序的初衷。

专家认为,冷却期的称谓和反悔权相比,更具客观性,如果单纯从消费者角度,过分强调单方享有的豁免权利,势必造成消费秩序的混乱,最终受损的仍是消费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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