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办理材料
盖公章
复印件盖公章
盖公章
复印件盖公章
复印件盖公章
复印件盖公章
复印件盖公章
复印件盖公章
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斗门分厅”网(http://wsbs.domen.gov.cn/zhindex/dept.jsp?method=dsbJectIds=304255707sbJectFathersIds=304255707sbJectGranddadIds=zzzzzzdivCode=440403)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设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通过的,出具《设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707号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2017年)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从校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登记机关应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任1年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
(二)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记分累计超过60分的;
(三)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24分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合格,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从校验合格之日起重新从零开始记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2017年)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2017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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