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下设的门诊部不是适格的赔偿义务人。尽管门诊部的设立经过了法定审批程序,但是他们不具备法人地位,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营或私营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于公立医院。在实践中,民营或私营医院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原告在起诉时需特别加以注意,可以通过查询此类医院的工商登记档案来确定其具体名称。
(三)开办个体诊所的医生是适格的赔偿义务人。在法律地位上讲,个体诊所系属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个体工商范畴。
一、民法典民事责任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医疗赔偿义务人的种类
(一)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一般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非所有医疗机构均可成为适格的被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而且具有独立的可合法处置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被告,即可能的赔偿义务人。
(二)医疗产品生产商、销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生产、销售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后者即为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医疗机构外自购医疗产品,否则患者很少单独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
(三)血液提供机构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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