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
试用期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次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增加相互了解,为决定是否最终选择对方而设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试用期不签定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这个问题比较突出,不少用人单位都是在试用期满了以后才考虑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中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对的,而且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用工风险。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针对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并且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对此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四、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
这个问题引发的案件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最常见的就是用人单位无理由辞退劳动者或者认为劳动者不符合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五、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
试用期工资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可以有所区别,但是,也不是可以随意约定的。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硬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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