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4 11:51:18 183 人看过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监察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应当遵循公开与公正、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㈠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㈡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㈢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监察员。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第十一条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㈡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㈢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㈣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㈠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㈡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㈢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

㈣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㈤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行业主管部门中聘请劳动法律监督员,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

第十四条劳动法律监督员有权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守劳动监察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同级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察。

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劳动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书面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劳动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㈠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㈢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㈣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㈤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㈥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㈦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㈧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监察时,可以直接派劳动监察员到用人单位检查;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二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度检查一般由用人单位自查。自查情况经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和劳动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实行案件专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请求,应当依法办理。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㈡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㈢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不予立案:

㈠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㈡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㈢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劳动监察案件:

㈠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㈢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㈣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㈤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㈥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㈦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监察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凡涉及多数职工利益的,应当征求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三条劳动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㈠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㈡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㈢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㈣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㈤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个人被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劳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劳动监察员的,可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劳动监察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

㈡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㈢泄露劳动监察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㈣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3: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陕西省拟修订计生条例产假最长168天
    昨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条例修改二稿对再生育规定、婚产假和哺乳期优待、独生子女奖扶政策等方面做了调整和修改。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由于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二稿明确规定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计生科室不得出租承包转让修改二稿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
    2023-04-25
    456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也就是说,除非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哪些情况下是法律、法规允许扣除工资的呢?笔者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情况是可以扣款的: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可以按此规定扣除。同时,如果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2、同样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
    2023-04-28
    444人看过
  • 陕西新计生条例施行婚假最长13天
    昨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于当日开始施行。对于关注婚假产假的人来说,条例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休13天婚假,顺产假为168天,难产假为183天。条例明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10天假期,可以休13天婚假。产假在原有法定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也就是说,参加了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如果其顺产一孩,可休产假天数为168天,如果难产一孩,则再增加15天,一共可休产假183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条例规定,女职工
    2023-04-25
    380人看过
  • 陕西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发布机关: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机关: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四号(2000年8月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支持和引导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三条股份合作经济是以工会和职工资本会为主体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企业职工为主要出资人,以合作制为基础,具有股份制特点,劳资合作相结合,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和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体职工为股东,资劳结合;(二)自主经
    2023-05-07
    149人看过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
    2023-04-13
    480人看过
  •  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变动记录(最新版)
    陕西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公布,类别从四类调整为三类。其中,一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二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元;三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地区类别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1.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2.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元。3.三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6元。2、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其中: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3个:西安市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三类区调
    2023-09-02
    364人看过
  • 陕西醉驾最新条例中处罚标准有哪些?
    一、陕西醉驾最新条例中处罚的标准有哪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们可以得知陕西醉驾最新条例中处罚标准有以下几点: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
    2023-06-02
    452人看过
  • 最新劳动监察处理程序
    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2、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3、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4、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2)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3)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
    2023-04-01
    330人看过
  • 甘肃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一、甘肃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部分内容甘肃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劳动保护工作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各市、州(地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各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属及以下各种企业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第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护监察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企业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
    2023-04-28
    153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商务厅发布文号:陕价检发[2005]135号各设区市(区)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月饼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现就加强我省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并重视月饼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营造简朴、真情、祥和的中秋节氛围。二、要加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第33号公告的宣传工作。在中秋节月饼生产销售旺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张贴公告、上街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告精神,规范月饼生产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倡导积极健康的消费理念。三、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
    2023-06-07
    457人看过
  • 陕西省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一、陕西省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二、西安特殊工种退休预报程序(一)预报时,企业需携带职工个人档案及相关资料并填写《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预报审核明细表》、《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预报)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简历、退休前岗位、退休类别、提高待遇种类、特殊工种种类、从事时间、高级职称、退休时间等)进行审核。
    2023-05-29
    382人看过
  • 陕西省最新工伤赔偿标准2021年更新
    陕西工伤赔偿标准2021为一至四级按国家规定,五级和六级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30个月,八级24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2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陕西工伤赔偿标准有哪些?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六级伤残: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023-07-01
    387人看过
  • 深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条文
    《深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第五条
    2024-01-09
    90人看过
  • 最新!陕西省发布养老金调整新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整如下: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2、以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3、退休人员中,194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6年1月1日至195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4、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以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如何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1、为
    2023-07-03
    45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