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与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基本一样,分述如下:
①案件是怎样来到本院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来源,第一类是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对明确的被告以具体的事实、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的诉讼请求的第一审案件;第二类是不服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第三类是当事人按照法定条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类是对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院长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或其他方面的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提审、指令再审或者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的案件;第五类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第六类是当事人对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再审第二审案件。本案属于何种来源,应当交代清楚。案件审结期限,民事诉讼法已有明文规定,因此,立案受理时间应予写明,以便计算审限。
②审判组织何题。本案是组成合议庭还是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的,独任审判员是谁;组成合议庭并用合议庭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执行的,系由哪些人组成合议庭,由谁担任审判长;用主审人名义书写案件审理报告的,主审人是谁,是否已经组成了合议庭,已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和审判长是谁,均应如实写明。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过回避申请的对回避申请如何处理,应予写明。
③审判方式问题。本案采用了何种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理还是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审判的,应当如实写明;开庭审理没有公开进行的,还应写明原因何在。
④出庭人员问题。巳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当写明诉讼各方出庭参加诉讼人员的姓名及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上诉案件中,以上当事人系上诉或被上诉人的,应注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称谓)、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各种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哪些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哪些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缺席或退庭的原因与情况是什么,均应如实写明。在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中,应写明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的职务及姓名。
⑤审理过程问题。本段的叙述,一般应与裁判文书一样写明其经过的各个环节。但以主审人名义书写审理报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也未进行合议庭评议,其审理经过就有所不同,应实事求是的书写审理经过。如果有内部请示、讨论的经过等,均应如实写明,以作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并作曰后检查审判工作的依据。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这一部分应当书写的项目及其内容,基本上与本案同一程序的裁判文书一样。如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具有与本案的定性、处理、执行有关的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根据需要,分别在各项内容中增写。
(3)当事人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写明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如果原告变更或补充了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了反诉的,其内容应当包括在内。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首先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或调解协议的内容;其次写明当事人上诉或申请、申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意见、理由和请求,有关单位、个人的主要意见,或者本院或上级法院发现本案有错误的主要内容。在书写时,应比判决书详细一些,把对立各方的主要意见都写出来。
(4)事实和证据的分析
这一部分的内容,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等的请求,详写本院经审理查证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产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由此派生的法律行为的情况;
②上述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以及所造成的后果;
③事实和证据应写经过法庭查对属实的内容,并用括号注明证据所在的卷宗页次。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着重书写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哪些是正确的或全部是正确的,有哪些可靠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有哪些否定的理由和根据。对于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争执或者在上诉、申请、申诉等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有重点地逐条分析论证,明辨真伪,决定取舍。
本部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应大于判决书的内容,即使是不成熟的看法,也可提出来作为参考。
(5)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是一个“拾遗”部分,是书写其他部分中不能包括而又需要附带说明的问题或者对案件有影响而又难定的问题,或者是对审判本案有某些参考意义的材料等。如当事人的潜在背景,审判过程中的不正常情况,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某些非正式的意见和反映等。至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和问题,不论主次大小,凡是能归纳到其他部分的,就不要写在这里,以免冲淡其重要性。但以往有的案件审理报告中,把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对合同效力的分析或者对合议庭的少数意见,不归人事实和处理意见部分,而写在这一部分,这种安排的方法是不恰当的。如果在其他部分把案件的材料和问题都写完了,没有需要另行说明的问题了,就不要列这个标题了。
(6)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这一部分包括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和判决理由。首先应根据核定的事实和情况,依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作出有分析有综合的评断。在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应当针对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重点分析评论,明辨是非曲直;对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首先应断定其合同的效力。在第二审和再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知审理报告中,先要写明原判决或调解的结果,然后重点针对上诉或申请、申诉、抗诉等意见,对于原判是否正确,哪些正确或全部正确,哪些错误或全部错误,有理有据地展开分析评断;其次写明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和把握不足的案件,可以提出两个以上的处理方案,以供合议庭评议、院长和庭长审核以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进行选择。对有关机关、单位有司法建议的,一并在此提出具体意见。
案件审查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基本上都是法律制度中统一规定的,除了法官之外,其他普通的民众平时也根本接触不到案件审查报告书,这些都是司法机关内部用于结案时制作的文书。无论是民事案件,或者说是刑事案件,审查完毕之后,审查报告书应该和整个庭审的过程及最终的结论都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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