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担保。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1、宅基地
公民有权使用农村地区依法拥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对象范围通常基于屋檐滴灌线,而房主仅有权使用屋檐滴灌线内的土地。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空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业主依法可以使用的宅基地最大面积,则可以用作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必须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用作宅基地。如果过剩面积占大部分,则应将其返回集体耕作。一般而言,新建房屋应使用原始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并且不应尽可能占用良好的农田。为了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除了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外,还必须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房屋应根据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造。不应少批批准占领更多土地,而要批准东部占领西部。房屋在其他地方建造的,由原住民基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可以转为国有土地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377人看过
-
能否以公告的形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273人看过
-
集体土地使用权确认条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495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用于担保?
228人看过
-
集体土地权的形式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则
365人看过
-
集体土地的使用形式
201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
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以哪些形式办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9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书面形式放弃后能反悔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7-05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法律政策,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由当事人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对土地流出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给土地流入农户,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就土地流转意向
-
土地使用权在转让后怎么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以什么形式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0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受让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如果受让方要改变土地用途的,按该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
-
是否可以通过土地出让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
-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怎么征用土地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8土地出让方式是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取得用地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购买的一种财产权,土地使用者不仅可以占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还可以独立支配和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形式。第十四条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