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保[2014]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轨运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
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地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考虑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健全申请审核机制
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四、完善轮候制度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五、强化配租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六、加强使用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要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4日
-
住建部出台意见规范并轨后公租房运行管理
264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64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
444人看过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公共租赁住房数据的函
408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55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233人看过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供有限条件的购房资格的意见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27根据2014年7月份,福建省三明市发出的《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示不再对非本地户籍购房人设置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以及在市区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条件。该意见有效期一年,至2015年7月31日止。主要内容如下:市区买房可获奖励。凡在市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商业营业用房(不含二手房)的,由财政按其所缴纳的契税金额等额予以奖
-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是如何的呢?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6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房改办)的牌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房改办)是负责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补偿问题山西在线咨询 2024-11-05公有住房,也称为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根据房改政策,分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两类。对于公房拆迁,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补偿。拆迁时,如果公房承租人已经取得公房所有权,拆迁方应直接与承租人协商补偿事宜,并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承租人。如果公房承租人尚未取得公房所有权
-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税收的优惠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6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是可以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的。具体见下文: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的涉税优惠 (1)免征土地使用税 如果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采取建造公租房方式,则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印花税 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