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14:34:09 478 人看过

对于债务的转让必须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的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对债务进行偿还,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7日 05: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责任相关文章
  • “免除第三人债务”成为受贿对象的证明
    一、案例与问题被告人丁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王某谋取利益,并指示王某免除自己情人张某欠王某50万元的债务,王某亦口头表示同意。被告人丁某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王某便以张某向其出具的50万元借条为依据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后因张某下落不明而撤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曾经口头允诺免除张某50万元的债务能否认定为被告人丁某的受贿数额。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此案的特殊性:一是被告人丁某并没有直接收受他人财物;二是被告人丁某要求人王某所免除的并不是自己本人的债务,而是张某的债务;三是被告人丁某与张某之间的特定关系因张某下落不明得不到印证。根据《刑法》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因而在本案中首要的问题是:免除第三人债务能否成为受贿的对象?如果这一前提成立,其次的追问是,对于免除第三人债务在诉讼上应当如何证明?下文分述。二、免除第三人债务能否成为受贿对象免除第三人债
    2022-04-09
    333人看过
  • 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权人不一定有权免除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债权人放弃了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当其他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无法向该特定保证人要求清偿所承受之份额,使得其联保预期落空,联保之意名存实亡。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加重了其他保证人的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一、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怎样确定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确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份额未约定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二、多人担保能不能申请平均还款同一债
    2023-06-26
    189人看过
  •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对主债务提供担保,如果超出保证期未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
    2023-12-10
    89人看过
  •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有关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还应当与第三人履行区别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由
    2023-04-21
    289人看过
  • 连带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免除
    连带保证责任是可以免除的,比如出现超过连带责任时效的情况就可以进行免除。因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抵押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连带保证人能否直接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1、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虽然《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023-08-03
    147人看过
  •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免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责任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的担保人需要对担保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债权的,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向出借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偿还责任。一、民法典中保证人责任该如何分担民法典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后,经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的,一般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
    2023-02-17
    399人看过
  • 第三人主动加入债务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一、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是谁1、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债务人自愿参加代位权诉讼,其地位应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原因(1)首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诉讼请求的诉讼,因而债务人不应与债权
    2023-03-13
    425人看过
  • 保证人的免除责任如何修改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民法典连带责任多久可以解除呢?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担保责任过期还被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担保责任过期还被起诉,影响的只是胜诉权,但不影响诉权,所以不论是否超过担保期限,起诉都是合法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如认为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辩,反驳、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
    2023-03-25
    490人看过
  • 本案保证人应否免除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1999年9月8日,陈某华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蔡某借款8万元,双方并就该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1999年9月8日起至2000年9月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同时,被告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向原告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嗣后,被告只付给原告1999年9月8日至2000年9月7日的利息,借款本金8万元和2000年9月8日后的利息未予支付。2001年6月25日,因被告向银行贷款需用房产抵押,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将陈某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予以退还,改由陈某富对陈某华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协议,但三方未就保证担保的期限与方式作出约定。2001年7月1日,被告陈某华贷款后只还款7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03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华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富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
    2023-06-15
    253人看过
  • 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法律百宝箱导读: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工伤赔偿不免除第三人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
    2023-04-22
    453人看过
  • 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四种情形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一、债务加入的效力有哪些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
    2023-03-01
    376人看过
  •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什么意思
    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二是认为属于免责债务转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独立成为新的债务人;三是认为属于并存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独立的代位清偿行为,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一、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两种: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二、网贷可以转让债务人吗网贷可以转移债务人,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由协议规定第三人向出借人履行
    2023-03-10
    138人看过
  • 债务关系的保证责任什么时候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虽然借钱时不是必须要有担保人,但是有担保人的话,对债权人比较有保障,这样借款请求被他人受理的概率会高一些。大部分情形下,对于借条之中显示有担保人的,债务人、债权人、担保人还会签署一份担保合同。一、保证的诉讼时效是3年还是2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计算起点是:一般保
    2023-03-05
    475人看过
  • 保证人怎么去免除责任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一、保证担保可以转让吗1.一般情况下,保证担保中的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通知保证人后,债权转让对保证人生效。2.若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就受让人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
    2023-04-12
    27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既... 更多>

    #保证责任
    相关咨询
    • 保证人可否免除诉讼时效的债务人责任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10
      1,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2,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能否免除保证人对未来发生的债务担保责任的义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可见,最高额保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券提供担保。第二,担保的主合同是多个。第三,担保的债权额是在一定期间发生的,并且在约定的最高限额内。第四,保证人享有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但如果保证合同
    • 在哪些情况下,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以及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是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7
      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定情形 1、涉外保证合同已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情况
    •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免除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8
      要根据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
    • 关于债权人免除保证责任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7-04
      需按情况分析: 一、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二、同一债务仅有一个保证人,债权人可以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