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变更判决书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2 11:43:49 335 人看过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指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直接进行变更的一种判决形式。变更判决的实质是人民法院用它的判断代替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司法突破了自身的职能而进入了行政领域,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这种判决形式审慎地限制在行政处罚的显失公正之内。因其适用范围比较窄,所以不容易被重视,本文欲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谈几点认识。

一、由滥用职权造成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适用变更判决

从行政执法人员主观心理状态角度观察,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由三种情形引发:一是由执法人员故意行为造成显失公正,被称为滥用职权;二是由执法人员疏忽大意行为造成显失公正,被称为玩忽职守;三是由工作人员无过错行为造成显失公正,被称为意外事件。对于玩忽职守或意外事件形成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判决时毫无疑问应采用变更判决。由滥用职权引起的显失公正是采用变更判决还是采用撤销判决?方世荣教授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结果是在实体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但引起显失公正的滥用职权行为却是违法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授权的目的,法院只能采用撤销判决而不能适用变更判决,如果适用变更判决则说明该行为是合法行为,与事实不符。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所有违法行为都适用撤销判决。该法列举了适用撤销判决的五种情形,这五种情形虽都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相联系,却不能反推认为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适用撤销判决。事实上,对有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就不一定适用撤销判决,比如如果撤销某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带来很大的损失,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可采用其他的判决形式。其次行政诉讼法并没指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不能适用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里的显失公正应指各种情形引起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包括由违法行为所引起。最后既然人民法院认定某个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一定具有可处罚性,否则,就不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是行政主体不应处罚而进行了处罚。对于不应处罚而进行了处罚,不管其是否由滥用职权引起,都无适用变更判决的可能性,对于应处罚却处罚显失公正,不管其是否由滥用职权引起,法院都可以适用变更判决。

综上,对于由滥用职权引起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不能完全排除变更判决的适用,是适用撤销判决还是适用变更判决应根据案情来定。如果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必须撤销,则只能适用撤销判决,若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不必撤销,或通过权衡认为撤销该行政行为不如变更处罚结果时,是可以采用变更判决。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中的畸重部分是变更判决的主要对象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是处罚畸轻畸重。对于畸轻部分,判决一般不变更,畸重部分是变更的主要对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因而,准确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对于变更判决的适用是十分重要。对如何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学者们一般认为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有行政处罚畸轻畸重、行政处罚反复无常及同种情况不同等对待或不同种情况同等对待等。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畸轻畸重与其他并列,二是直接将行政处罚反复无常等作为了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

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畸轻畸重可被看成是所有显失公正表现形式的共同点即显失公正的实质特征,不应将畸轻畸重与其他表现形式并列。如行政处罚违反择其最善原则,若仅仅是一般违反,则谈不上显失公正,只有当严重违反即当达到畸轻畸重的程度时,才能称得上显失公正,在严重违反的情形下,行政处罚违反择其最善原则也才能被当作显失公正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行政机关滥施处罚,虽处罚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滥施处罚已达到畸轻畸重的程度时,就是显失公正的一种表现。如果将畸轻畸重与显失公正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列起来,就容易产生概念的混乱。不妨将各种表现形式中的共同点提炼出来,这样不仅可以理顺关系,还能更好地认识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本质特征。

关于第二个问题。直接将行政处罚反复无常与同种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等对待作为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似有不妥。特定案件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只能依据本案自身的情况来断定。行政机关曾经的反复无常只能提醒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更加注意:该行政机关的本次行政处罚行为极有可能是随心所欲地进行的,也极有可能是显失公正。与行政处罚反复无常不能直接作为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一样,同种情况不同对待,不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也不能直接作为显失公正的表现形式。虽然行政机关就与本案相同的情形曾作出过不同于本案的处罚或者就与本案不相同的情形曾作出过与本案相同的处罚,但也极有可能出现恰恰本案处罚是正确的而曾经的处罚是错误的现象。还是那句话,判断特定案件是否显失公正只能通过对本案的审查来进行。

行政处罚畸轻畸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畸轻,二是畸重。根据司法解释和通说观点,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畸重的行政处罚可以进行变更,将处罚变轻,而对于畸轻的行政处罚却不能变更,如果变更会加重对原告的处罚。这一点是十分正确的,但理由值得思考。具有代表性的理由是:“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因为对原告适用加重变更将会使相对人对变更诉讼望而生畏,从而使更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这种理由也许不是全部理由或者不是主要理由。保护当事人诉权的目的无非是不使相对人对变更诉讼望而生畏以免更多的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并最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但在考虑到这些目的时也不能不考虑可能付出的代价,可以想象法院不去变更一个明知是畸轻的行政处罚所可能产生的代价和影响:第一,对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来说,将乐意进行类似的违法,如果这类违法能给其带来利益的话,一个较重或很重的违法只受到了一个很轻的处罚,违法成本是很低的。对于他人来说,将产生一个不好的示范作用:使他人认为类似的违法只会受很轻的处罚。于是有害于行政管理秩序,法院对不变更的行政处罚越是畸轻,越是有害于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是保障人的权利,保护良好的行政管理秩序又何偿不是保障一定社会中每个人的权利。考虑到不予变更的行政处罚的畸轻而非一般过轻的前设条件,法院不予变更的结果很可能得不偿失,这样看来,保护诉权的理由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法院之所以不变更畸轻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应该在于司法的中立和被动地位。法院的判决总是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作为原告的当事人不会向法院提出加重对自己处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也不能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只有当存在另外的原告且提出给对方加重处罚的请求时,法院才能对畸轻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理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暗含了法院变更不加重处罚的理由。

三、行政裁决案件应可适用变更判决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范围十分有限,它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法限制的理由是公知:尽量避免法院行使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即尽量避免通常所说的司法干预行政。既然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法律仍给了变更判决的一席之地,说明这种判决形式是有存在必要的,且十分必要。只要应用得当,有时它可成为公正和效率的化身,它具有其他判决形式不能取代的地位。说它能代表公正,在于人民法院天生的中立性及正义捍卫者的角色定位。它作出的变更判决不仅客观上往往是公正的,而且当事人也往往相信其公正。说它能代表效率,在于法院的变更判决一般能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免去多余的行政程序和由行政相对人发动的救济程序。变更判决应当有更大的生存空间。笔者认为,除行政处罚案件外,以下两类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一类是行政合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裁决案件。”许多学者早已提出过类似观点,尤其主张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的呼声更高,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当适当考虑。

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有充足的理由:

第一,不明显涉及司法干预行政。这从根本上排除了立法限制的理由。行政裁决所针对的事项是特定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从争议性质上看,适于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它原本也属法院审判管辖,后来法律规定那些争议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才获得了裁决权。这并不改变那些争议的性质,它依然适于法院审判,如果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应拓宽变更判决的适用,首先当考虑行政裁决领域,因在这一领域最少涉及司法干预行政。

第二,由法院审理行政裁决案件时直面民事争议所决定,法院完全有条件进行变更判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法律规定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裁决争议诉讼的诉讼标的就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的裁决行为。在行政裁决诉讼中,判决针对的是行政裁决,但直接审理的却是民事争议,通过对民事争议的审理,最终对行政裁决作出判决。法院的审理若不直面民事争议,根本就不可能判断行政裁决是否正确。法院审理不仅直面民事争议,而且要对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全面认定,不受行政裁决机关对民事争议事实认定范围的限制。因为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了全面审理,对民事争议下一个独立的判决的条件都已经满足,之所以法院不这样做,在于它不是一个民事案件,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这一行政案件的处理方式,法院完全有条件变更行政裁决。

第三,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监督,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的审查监督,二审判决可以变更一审判决,法院处理行政裁决案件时也应可以变更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司法裁决的特性,不妨将其看作一个准司法裁决。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就类似于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审查,后者的处理方式也当可为前者所用。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包括了变更判决,法院对行政裁决案件也应可以适用变更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1日 17: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写终结执行什么意思
    一、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写终结执行什么意思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将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按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次序、方式和手续。诉讼的最后阶段。执行是法院和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活动,执行程序为调整这些诉讼活动而在次序、方式和手续等方面确定规则。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上都有各自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密切关联,执行程序是为裁判最终实现而设立的,是为了保证裁判得以落实。二、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是二年,申请期限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
    2024-01-02
    109人看过
  • 诉讼中另行解决是什么意思?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
    2023-02-19
    236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是什么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57条]《中华
    2023-06-13
    67人看过
  • 行政诉讼判决书的执行方法与注意事项
    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强制执行。怎么写行政诉讼判决书?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2023-07-24
    486人看过
  •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哪些(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强制拆除需要什么手续及材料强制拆迁需要的手续及材料有: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二、行政强制执行能代收滞纳金吗?加收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
    2023-03-04
    476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另外,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国外对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规定是怎样的由于指导各国理论基础和司法体制不同,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广度、深度不一,行政案件是否适用变更判决以及适用的具体情形各有千秋,以下择要分析。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仅规定“负责审查的法院应强制机关履行其非法拒绝或不当延误的行为;判定机关的行为、决定和结论非法并予以撤销。”而1970年《美国各州标准行政程序法》第15条第7款规定“法院可以确认行政机构的裁决或要求行政机构对案件重新进行裁决,法院可以取消或变更行政机构的裁决。”通过
    2023-07-21
    111人看过
  • 变更监护人诉讼上诉的理由是什么意思
    ⑴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⑵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⑶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⑷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一、申请刑事再审需要什么条件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本法哪些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范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必须具有法定的再审事由。具体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
    2023-03-05
    410人看过
  • 法院让去拿判决书啥意思
    法院让去拿判决书,代表案件已经结案了。不管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法院会给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送达判决书。如果判决书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到时会在裁判文书公开网公开判决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024-05-05
    251人看过
  • 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有什么
    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探讨笔者虽然赞同对行政裁决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这一方式没有缺点,只是笔者认为,在这三种模式中行政诉讼为最佳选择,但事实上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彻底解决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只能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并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以及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而不能直接变更行政裁决。也就是说,法院只能针对行政纠纷作出处理,而无权最终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权还在行政机关手中,这既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也不符合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理由如下:1.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理论界反对赋予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司法变更权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担心这样会导致司法权侵犯行政权。事实上这个担心并不存在。因为根据国家职能的传统分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司法领域的管辖事项,只是后来
    2023-06-11
    276人看过
  • 行政裁定书与法院判决书,行政判决书的区别?
    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裁定书:1、用途不同。行政判决书是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用。2、包含对象不同。行政裁定书要写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行政裁定书要写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一、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区别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
    2023-03-16
    181人看过
  • 退诉讼费用什么意思,交判决书原件吗
    退诉讼费用的意思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预交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予以退还,同时当事人要携带相关资料才能办理。交判决书原件是根据各个地方的通知,如果当地需要就需要交纳。一、退诉讼费用什么意思退诉讼费用的意思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通过相应的退费手续,及时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退费范围包括: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3.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退还当事人。二、退诉讼费用交判决书原件吗退诉讼费用是否要交判决书原件各个地方的法院执行的情况不一样。通常需要:判决书、生效证明、退费申请到退费账号。诉讼费退费手续:1.本人(注意:只有本人已经死亡或
    2023-06-26
    454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期限是多少天
    一、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期限是多少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这是法律对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判决期限的明确规定。2.也需注意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案件复杂、涉及面广等,可能需要延长判决期限。此时,延长的决定需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若高级人民法院自身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则需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二、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依据1.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2.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严格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3.对于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法院会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全面审查。4.法院还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三、行政诉讼律师如何收费行政诉讼律师的收费标准因地区
    2024-07-15
    278人看过
  • 法院对行政裁决享有有限司法变更权的思考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1],它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管理相对人一旦认为行政裁决对自己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产生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审理后,除行政诉讼、民事、经济案件有最终的判决权,而且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诉至法院的行政案件也有最终的裁决权。这说明法院对行政案件行使最终的裁决权是有事实根据的,是有先例的。其次,从法律条文看,某些单行法律已体现一定的立法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
    2023-06-06
    248人看过
  • 在民事诉讼法中"终审判决"是什么意思
    终审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也是终审。分两种,一种为二审判决(两审终局),另一种为小额诉讼的一审判决(一审终局)一、已经判刑的人又被起诉了怎么办一般法院不会受理的。二审判决生效就是终审判决,申诉不影响判决生效,你申请法院执行已生效判决。终审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都是终审,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上诉吗一般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上诉,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能上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一般的简易程序案件,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小额诉讼
    2023-06-27
    1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定什么意思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8
      当然不是,只有法院评判中肯定的部分如对证据的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内容才是法院认定内容。 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供陈述和证据,有的予以采信,有的不予采信,法院采信的和判决结果都是法院认定的了
    • 是法院判决还是行政诉讼判决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3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处理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结果的表现形式。
    •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故意不出判决书怎么办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9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程序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但对于再延长多少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院2000年9月22日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理期限则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其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
    • 县法院行政诉讼判决书是哪些样子?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29
      上诉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填写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
    •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变更权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2
      第五十四条【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搜索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