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7 09:21:08 106 人看过

1.负责内容不同施工单位一般只负责施工及工程质量,而建设单位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获得与建设所需的资金等。

2.概念不同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是指实体的人物;而建筑单位是指实体的事物。(建筑单位与建筑所属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法解释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建筑过程中,他们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结果有的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针对这些情况,刑法专门规定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2、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

二、为什么经常出现工程款被拖欠?

(一)出现拖欠工程款——工程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1、政府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能力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源头。

2、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二)出现拖欠工程款——市场原因。

1、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加上农村施工队伍的迅速发展,使本来就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

2、建筑企业法制观念薄弱

合同签订与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虽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来解决,但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及其适应性不强也给一些业主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

三、开发商与建筑商的区别

开发商属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属于施工单位。房地产的开发是第三产业,建筑商是第二产业。开发商是投资建筑产品的,而建筑商是建设建筑产品的。开发商负责房地产项目的整个过程,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房屋的销售,而建筑商只负责房屋的建造。开发商属于投资建设项目的,而建筑商是属于承担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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