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在遵守特定法律的前提下,获得特定国家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从而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一般授权立法是指特定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而特别授权则是指有权机关的授权。举例来说,《矿产资源法》第52条规定:“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就属于一般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在遵守特定法律的前提下,获得特定国家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从而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通常把特定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称为一般授权,把有权机关的授权称为特别授权。例如,《矿产资源法》第52条规定:“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就属于一般授权立法。
我国授权立法的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
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是两种常见的授权方式。特别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就某一特定事项进行立法的授权,例如《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对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的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则是指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在一般授权的基础上,对特定事项进行立法的授权,例如《立法法》中规定的对行政事项的立法的一般授权。
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在授权立法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授权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专业化和效率,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一般授权则有助于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保证立法质量。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授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一般授权则容易导致立法质量不高,影响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在授权立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充分发挥其优势,避免其劣势。同时,也应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在遵守特定法律的前提下,获得特定国家机关(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从而进行相应的立法活动。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是授权立法中的两种常见方式。特别授权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专业化和效率,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一般授权则有助于加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保证立法质量。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授权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一般授权则容易导致立法质量不高,影响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授权立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充分发挥其优势,避免其劣势。同时,也应加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六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八条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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