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血友病案索赔1960万元的法律焦点
任显斌律师
案情摘要:
原告樊某与张某于1998年9月结婚,原告樊某是血友病携带者,原告1998年9月第一次怀孕到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产前诊断,被告诊断认定:原告怀孕的胎儿有血友病,原告夫妻即终止妊娠。原告1999年6月29日第二次怀孕,再次去被告处进行产前诊断,1999年7月2日,被告诊断认定原告怀孕系“正常胎儿”,于是原告决定继续妊娠,于2000年1月28日生下儿子小元(化名)。小元出生后,经常发病,2007年3月31日,经北京协和医院确诊,小元系重症甲型血友病患者,病因为遗传。鉴于被告错误的诊断导致原告生育了残疾的孩子,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总计1960万元。
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
一、本案案由的确定。
本案案由的确定,直接涉及到被告责任的确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健康(生育选择权)纠纷?是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
鉴于本案是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原告与被告将案由限制在是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之间。2008年4月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更取消了原来所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而是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即俗称“医疗过错”),包括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不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本案的关键法律问题: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
1、医疗过错还是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如果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适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诉讼的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审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案件的突破口,对案件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机构是医院所属区级医学会,如果对区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市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如果将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作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那么适用的是《民法典》,诉讼的案由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审理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案件的突破口,应当进行司法过错鉴定,鉴定机构是司法局公布的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司法鉴定单位不受医院所属地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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