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762号
发布日期:2004-9-30
执行日期:2004-9-30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76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金融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0930143299号函准予备查
一、投信公司于本会网站公告所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相关信息,悉依本作业办法办理。
二、本会各投信会员公司应于期限内传送其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下列资料或其它应委请本会公告之资料予本会,并由本会整理后揭露于本会网站:
(一)每一营业日传送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当日每受益权单位之净资产价值。
(二)每周周一传送上周周五之「股票型基金及平衡型基金持有股票类股比率周报表」、「债券型基金投资比率周报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率周报表」、「货币市场基金从事债券附条件交易情形之前五名往来交易商交易情形周报表」及「债券型基金从事债券附条件交易情形之前五名往来交易商交易情形周报表」。
(三)每月第五个营业日前传送上月份之「基金基本资料异动暨新基金资料月报表」、「基金基本资料统计月报表」、「基金投资比率月报表」、「基金投资公司债及金融债券明细月报表」、「股票型基金周转率月(季)报表」、「基金各项费用比率汇总月(季)报表」、「基金与证券经纪商交易情形月(季)报表」、「基金从事期货或选择权避险交易月报表」、「债券型基金获利来源月报表」、「组合型基金投资明细月报表」、、「基金存放金融机构金额明细表」及「保本型基金投资比率月报表」。
(四)股票型基金之月周转率高于市场周转率且为前十二名者,应于接获本会通知后三个营业日内传送「基金周转率过高-理由说明」、「基金周转率过高-与前五名券商之交易情形」及「基金周转率过高-选择往来证券商之标准」。
(五)本会各投信会员之公司名称或其所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有更名情事者,各投信公司应于接获证期会核准函后通知本会在公会网站公布之各项统计资料及基金绩效评比中加注公司及更名基金之原名,揭露期间至少一年。
各投信公司申报之第一项第三款「基金投资比率月报表」,如该基金为国内募集投资国内之股票型及平衡型基金时,公会应于每月在网站揭露该基金持股五大各股名称及合计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每季
(三、六、九、十二月)在网站揭露该基金投资各股内容及比例;如该基金为国内募集投资国外之股票型及平衡型基金时,公会应于每季
(三、六、九、十二月)在网站揭露该基金持股五大各股名称及合计占基金净资产价值之比例,每半年在网站揭露该基金投资各股内容及比例。
第一项各款有关基金应于期限内传送予本会并由本会整理后揭露于本会网站之资料,投信公司于国内募集投资国外有价证券之基金亦适用。
三、本会各投信会员公司除依前条应定期传送之资料外,就其所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左列相关信息得委托本会于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修正证券投资信托契约。
(二)、分配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收益之相关事项。
(三)、更换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公司或保管机构。
(四)、终止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及终止后之处理事项。
(五)、清算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剩余财产分配及清算处理结果之事项。
(六)、召开受益人大会之有关事项及决议内容。
(七)、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停及恢复计算买回价格事项。
(八)、变更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经理公司或保管机构主营业所所在地。
(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年报。
(十)、其它依法令、主管机关指示、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规定或基基金经理公司、保管机构认为应公告之事项。
四、投信公司委托本会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除应将盖妥公司印鉴之公告文送达本会外,并应以E-mail或FTP方式传送电子档案,凡于每营业日十六时以前送达公告文及电子档案者,本会将于当日下午十七时起以其所传送之电子档案于本会网站予以公告,十六时以后送达公告文及电子档案者,则将于次一营业日九时起予以公告;公告事项如有变更或修正,投信公司应将盖妥公司印鉴之更正或修正后公告文暨电子档案送达本会,本会将依上述方式进行更换。
五、本会对于投信公司委托之公告事项除各投信公司之公司名称或其所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更名情事者外,将持续登载于本会网站六个月或至当年底为止,并以孰后届期者为准。
六、投信公司公告所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相关信息如有虚伪不实者,由该投信公司自负法律责任。
七、本作业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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