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庭审程序规则
(一)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许可,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必须警告制止。
(2)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其他有可能妨碍法庭秩序的人不准参加旁听。
(3)参加旁听的群众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录音、录相、摄影和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和提问。
(4)对违反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劝告制止,不听者经审判长决定,可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责令其退出法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参加旁听群众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三)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座。
(四)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
(五)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已到齐,被告人已押到候审,证人在休息室休息,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理。
(六)审判长宣布: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七)审判长查明当事人身份:
(1)查明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解释125)
(八)审判长:宜黄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案(不公开审理的要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由宜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记录。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分别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解释126、127)
(九)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益:(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新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讼终结后作最后陈述。(解释128)
(十)审判长: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十一)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十二)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
(十三)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十四)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十五)审判长: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
(1)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2)公诉人出示证据,宣读未出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公诉人出示、宣读的有关证据,做到一证一质,给予认定)
1、被告人对证据有什么异议?
2、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
(十六)1、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在起诉一方提供证据后,分别提请传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
2、出示证据、宣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
(当庭出示的物证、书证,对方辩认后,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中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证人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作证书上签字。向证人发问,应先由提请一方进行,后由对方发问。询问后,应告其退庭。
(十七)审判长: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如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轻、罪重、有无从重从轻、加重情节、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
1、公诉人发言;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辩护;
4、控辩双方互相辩护。
(十八)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十九)审判长: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一案,本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现在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审判长根据合议情况,分别作出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二、刑事审判的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这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三)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四)审判监督程序
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三、刑事审判的意义
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保障辩护权等多方面的意义。
1.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承担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这种追诉必须具有正当性,即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进行。然而,追诉行为本身极具攻击性,易偏离法律程序而侵犯公民权利,从而破坏法律秩序。法院通过审判,排除非法证据,能够起到纠正与遏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违法行为、维护追诉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作用,从而维护法治。
2.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检察机关、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只是提出罪与刑的请求。法院通过审理,对检察机关以及自诉人的指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就可以实现定罪量刑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无辜。
3.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审判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了平台。只有通过审判,才能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其获得公正的对待,也才能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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