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刑讯逼供的一道堤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5:34:11 51 人看过

刑讯逼供现象,与社会公平、正义、文明相悖。尽管1996年颁布的《刑诉法》和翌年颁布的《刑法》,均有条文规定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不过,相关法律对于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却未见明确表述。

这便造成一种状况———只要办案人员不承认实施了刑讯逼供,那么他们从犯罪嫌疑人身上获取的口供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被大家心照不宣地使用。

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为杜绝刑讯逼供,早已制定类似规定。我国法学界也一直有呼声,要求修改或新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否定刑讯逼供所获口供的合法性。此次新规出台,是立法上一大进步,也是法学界多年呼吁的结果,为杜绝刑讯逼供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筑起了又一道堤防。

它很大一个作用在于,时刻提醒办案人员意识到国家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决心,意识到“我废了九牛二虎之力得来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如此,刑讯逼供现象将得到更大程度上的遏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6: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从犯相关文章
  • 沉默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它确实已成为一项久治未愈的痼疾,我们无须回避这个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国有一些学者坚决主张引进沉默权制度,期望由此而对刑讯逼供现象加以有效的遏制。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问题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究竟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个问题有待于论证。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谁都知道,刑讯逼供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但是,尽管立法采取了“严禁”的态度,但刑讯逼供的
    2023-06-03
    391人看过
  • 禁止刑讯逼供有例外吗
    禁止刑讯逼供没有例外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023-06-01
    364人看过
  • 命案必破更防刑讯逼供
    “5月16日,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的“命案必破”制度不会引发刑讯逼供,并强调我国命案的侦破水平已经超过英法美等发达国家。”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说实话,学法律的我没有丝毫的欣喜,有的只是一种无奈,甚或是夹杂着些许的愤怒。2005年美国的命案侦破比率为63%,加拿大为78%,法国为81%,英国为87%,而我国为89.6%,其中江苏、河南等14个身份的命案破案率已经超过了90%。对于公安部提供的这一组数据,我无力否认,但我却希望大家做一个横向的比较,比较我国的89.6%和美国的63%。在这里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美国的重案侦破体制:美国由于属于联邦制国家,因此主要的刑事案件都是由美国各州或市的警察局负责侦破,而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则转由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负责侦破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类案件(如间谍案件和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负责调查。FBI的整体破案水平,
    2023-06-11
    123人看过
  • 防刑讯逼供讯问时律师应在场
    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修改后的律师法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在本次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建议,为了规范司法行为,我国应当明确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同时规定相应的保障配套措施,从而有效避免出现类似河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陈光中首先对其他国家的做法进行了比较。他指出,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是否有权在场,不同国家做法不尽相同。如美国通过米兰达等一系列案件强调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的在场权;英国《拘留、待遇和讯问守则》第6条也明确了讯问时律师有在场权。2002年生效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53条规定:自准许参加刑事案件之时起,辩护人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的询问意大利不仅规定了律师有权在场,而且规定了违反此程序的后果,即按照其刑事诉讼法典第350条规定,无论是司法警察还是检察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都必须通知辩护律师到场参与;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形下,嫌疑人
    2023-04-24
    137人看过
  •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两种所适用的刑罚也不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检发的相关立案标准可知区别的关键是行为背后所带来的后果。一、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如下:1.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2.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
    2022-07-17
    184人看过
  • 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刑事审判制度
    在当前我国,刑讯逼供是已经成为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从近年来的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的案件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尚且存在一定数量的刑讯逼供现象。刑讯逼供危害不浅,轻则限制与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给他们带来经济上的损失,造成其精神与心理上的伤害;重则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肢体残疾乃至其生命被无情的剥夺。刑讯逼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亲属、朋友都带来了巨大伤害,也给司法正义的顺利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等部门三番五次地发文重申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绝,离奇曲折的案件时而见诸报端。其实,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像“牛皮癣”一样难以遏制与彻底消除,是有着深刻的原因的。一、历史的逻辑惯性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历史的逻辑合理性。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一直提倡重刑主义。刑讯逼供作
    2023-06-11
    116人看过
  • 防止刑讯逼供不只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
    刑讯逼供是现代讯问制度的母体,随着司法公正、诉讼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其残酷、恣意的一面得到了相当的遏制与收敛,以至于人们视其为依附在现代讯问制度上的毒瘤。而其文明、公正的一面得到了很大的秃显与彰示,现代讯问中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即是具体表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仍然普遍存在,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仍然是摆在刑事诉讼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刑讯逼供已经被看做是现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大不公。今年以来媒体相继暴光的河北聂*斌案、湖北佘*林案、河南胥*祥案以及其他冤假错案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把防止刑讯逼供做为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是对历史与现实的回应和关照。在制度上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福音。刑讯逼供的实质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方法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它不仅直接侵犯和危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而且藐视和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与尊严,是对
    2023-06-03
    481人看过
  • 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刑讯逼供怎么认定
    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有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会挫伤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等。刑讯逼供的认定为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暴力或以他人难以忍受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施加获取供述的行为。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危害刑讯逼供产生的有以下危害:1.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2.刑讯逼供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3.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二、刑讯逼供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的认定为以恶劣手段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刑讯逼供造成其轻伤、重伤、死亡等行为的认定为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罪是司法工作人员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获取口供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
    2022-12-17
    71人看过
  • 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参考。即: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讯逼供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专家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
    2023-05-01
    82人看过
  • 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
    一、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关于刑讯逼供的法条有《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刑讯逼供罪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即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严禁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如下: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
    2023-04-14
    385人看过
  • 实行“侦押”分离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侦押分离”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下的监狱机关或新设一个部门来承担,实行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相分离,理由有三:其一,监狱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益冲突,也没有破案之压力,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能够保持大致上的中立的立场,能够不偏不倚地对待公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其二,监狱等羁押机关是专业的羁押场所,它比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等机构更具有看守的经验,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该机构,有利于保障羁押场所的安全,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小公安机关的看守压力,能够集中精力从事侦查业务,实现了专业化的分工。其三,公安机关与监狱等羁押机关是两个法律地位平等且互不隶属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监狱机关的规定,监狱机构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免受非法之刑的义务,在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监狱等机构必须派人在场加以监督。
    2023-06-03
    195人看过
  • 要终止刑讯逼供先完善侦讯监督
    几乎被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明文严禁的刑讯逼供,今天终于在我国被知情人士“透露”出来了,这是值得全社会高兴和感谢的。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与侦查相伴而生的破案方式,虽然在旧社会长期存在,但已为现代文明所抛弃,我国宪法也明文禁止,刑法还专门设有刑讯逼供罪。由此而看,本就不合法的取证方式,最高检察院是否有必要重读一遍法律文件来终止刑讯逼供?姑且不去猜测是谁忘记了法律,就说“透露”出的这一消息本身,为何刑讯逼供取证不合法只限于死刑案件的范畴?按照法律和常理而论,但凡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论在何种案件中,均不可作为合法证据呈堂。程序不正义,结果将有失公信,在法律领域尤为如此。但退一步讲,就算我们把高检提出刑讯逼供所不适应的死刑范畴推及到任何案件,同样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社会公众如何知道呈堂证据不是被刑讯逼供的?这个问题的答案恰恰就是刑讯逼供屡试不爽的原因。“不打不出货,一打案就破”,这是刑讯逼供的
    2023-06-03
    383人看过
  • 刑讯逼供案的防范与事后应对
    由于司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对于一些复杂案件,由于舆论影响和个体能力、技术限制及环境等因素,造成在一些案件调查中出现的阻力,司法人员不够冷静、急功近利造成的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这种现状和人们对犯罪分子的憎恨,造成当前查处刑讯逼供案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是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地位的不对等,造成当事人在事后不能提供有力的指控证据,仅限于身体受伤情况,对于是否是被刑讯逼供无法提供明确证明。其次是被指控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懂侦查,有充分时间能够从容毁灭证据,因为是办案可获得周围较多人的心理认可和保护,而且自身从事侦查活动,知道什么证据是罪证。第三,讯问区均建立在普通人无法接近的地方,知情证人有限,且大多是与被指控人有一定关系,如从属、同事等关系,均不愿为了所谓罪犯而得罪朋友配合作证。第四,对指控刑讯逼供的证据无法通过合法、正常渠道获取,或者单位为了保护干警和单位名誉不予提供,或者罪证本身
    2023-06-03
    179人看过
  • 反对刑讯逼供
    剥夺政治权利
    新年伊始,河北唐山、广西河池两起刑讯逼供案曝光,再次引发人们对刑讯逼供——这一司法顽疾的关注。人们在表达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之情的同时,也在呼唤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不文明的办案方法,它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为广大群众所痛恨。因而,要坚决反对刑讯逼供。这个道理可谓浅显易知,理由也不可谓不充分。但为什么刑讯逼依然屡禁不止,迄今还被一些执法部门奉为破案法宝呢?对此,专家学者们曾做种种剖析,如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据此,专家学者们还提出了种种对策。病因已指明,药方已开出,似乎问题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对此并不乐观。因为,在许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中间,上述反对刑讯的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实际
    2023-06-11
    5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从犯
    词条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是否直接参与犯罪,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帮助犯。... 更多>

    #从犯
    相关咨询
    • 如何防止刑讯逼供, 防止刑讯逼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1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至于其他情形,要根据证明标准来判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那一条标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17
      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
    • 刑讯逼供罪如何量刑,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刑讯逼供罪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以殴打、捆绑、非法使用仪器等恶劣手段强制取口供;(2)以长期冻结、饥饿、晒伤、烘烤等手段强制供应,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3)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精神障碍;(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6)刑讯逼供
    • 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怎么定罪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5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 判刑逼供处罚刑讯逼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