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10:37 60 人看过

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是在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属可替代行为时,所实施的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可替代行为是指行为由被执行人自己实施或由第三人实施,对于债权人在经济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无不同。这种行为,可以是属于一般劳务的供给,例如,砍树、拆除房屋、运送物品、清除污水等,也可以是属于技术性劳务的供给,例如制造机器、设计图纸、修建房屋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规定是关于可替代行为执行的一般方法。该类执行的基本方法是替代履行,即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按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代替履行是关于可替代行为执行的基本方法,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由于执行标的是行为,没有执行标的物,对这类案件不能用直接强制的方法,而且也不宜使用间接强制的方法。间接强制是以对被执行人施以一定的处罚迫使其为一定行为,这种方法程序复杂且涉及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只有在无其他有效方法时才能使用,因此,对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只能是由他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既可以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同样的实现,又可避免使用间接强制的方法而引起不良后果。

由他人代为完成被执行人应为的行为,可以是由法院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完成,也可以是由债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完成,还可以是由债权人自己完成。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决定。他人代为完成的费用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由被执行人在他人完成后按实际费用支付,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预付一定费用,以后多退少补。从效果上看,以预付费用为好,因为如被执行人不愿支付该笔费用,可促使其自动履行,并可减少他人代为履行后被执行人不能支付费用的危险。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费用数额,由执行法院依职权酌定,必要时也可命有专门知识、技能的鉴定人确定,以求公平。执行法院裁定命被执行人支付或者预付代为履行的费用,而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以该裁定为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适用关于金钱债权执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侵害名誉权案件判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些行为执行的一种措施: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必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这也是一种代替执行的方式。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2日 16: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浅谈对债务人承包地的执行
    2009-6-171623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较以往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各种税费改革、土地实行两勉一补等利民政策,给广大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实惠。但土地的增值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也使各种经济纠纷明显上升,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明显繁重。就执行工作而言,尤显艰难。虽然大多数诉讼案件经人民法院一线干警的努力做到调解结案,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当事人自身和客观上的种种原因,不能按调解协议如期履行,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农村地区的案件,当事人大多都有依法承包的土地,就农民依法承包取得经营权的土地,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该土地能否依法强制执行,实践中意见不一,操作不一。针对这一问题,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做为承包人对土地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自行经营
    2023-03-06
    360人看过
  • 浅谈行政执法监督与和谐执法
    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价值标准。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法制社会里,行政法规占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部分。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市场的和谐发展,决定着社会发展成效。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是国家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策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措施,是食品药品政策落实到位、具体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的体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设,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有助于执法者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权力滥用,减少社会矛盾,促进药械市场有序竞争、整体社会和谐发展。一、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药械监管分离以来的执法实践中,通过不断强化行政执法,有力地维护了医药市场合理秩序,促进了医药经济全面的发展,但实践中还存在着执法不受制约,随意执法的现象,表现为行政执法中的人情化、极端化、权力化。人情化执法就是因当事人而异,当管不管,当罚不罚;执法与处罚随意
    2023-04-24
    196人看过
  • 浅谈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执行力
    安全生产管理是任何生产活动中一个必不可少的主要内容,它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一个是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作业环境不安全因素的安全控制,即人、物、环境控制。笔者认为,安全工作要做到万无一失、有效控制,主要体现在各级组织及安全管理人员对待安全工作的执行力上,其执行力的体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和物的管理在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中,人的管理是第一位的。自古至今,只要是人的问题处理好了,其他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样在安全管理上就需要建立全面细致的人员管理网络,比如讲各级安全机构及人员的配置,做到层层有人把关、层层有人监督,由上而下形成顺畅的执行通道,而作为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的执行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就要信守诺言、说到做到、贵在诚信。如果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犯了错误就走门子、找关系、递条子,以逃脱处罚,导致工作的失误、失败。2责任问
    2023-04-24
    280人看过
  • 浅谈劳务抵债是否可以作为履行方式
    劳务是指以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所谓劳务抵债,指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以劳务抵偿债务的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逐步完善,劳动力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观念已为社会所认可。如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就可以采用劳务抵债。笔者认为,劳务抵债可以在执行中采用,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合法的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而中止执行,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变更履行方式。所以,劳务抵债当属执行和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的重新约定。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提供违背法律规定、社会道德和其意愿的劳务。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支付合理报酬,债务人则从中留下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其余用于清偿债务。二是自愿原则。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
    2023-06-01
    213人看过
  • 浅谈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予执行只能因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发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发动,申请人应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做出判决前,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申请书中应写明先予执行的请求、理由和依据,同时,先予执行的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书面申请困难的,可用口头方式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二、审查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后,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首先,审查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范围;第二,审查本案是否符合适用先予执行的四个条件;第三,对既属先予执行范围又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法院还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错误适用先予执行而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的含义是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责令由法院视情况而定。三、裁定经审查,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该裁定驳回,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则应以书面形式做
    2023-02-18
    183人看过
  • 浅谈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非法干预
    一、非法干预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造成的危害(一)在诉讼中干预。党政干部和个别机关公务员利用各种人情关系,甚至金钱关系,权力地位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在案件立案时打招呼、批条子,蛮横强令甚至贿赂,指定案件承办人,在幕后操作案件的审判进程,进而影响裁判结果,使司法公正流失殆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在执行中干预。党政干部和个别机关公务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为执行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执行员,批令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进行评估拍卖,阻止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使执行工作困难增大,陷入被动。(三)司法行政干预。主要是指党政干部安排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影响法院居中裁判这一工作地位,影响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求法院违法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二、目前预防非法干预现象采
    2023-03-28
    23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浅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1-17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在此,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就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谈点体会。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用以清偿的财产范围和方法
    •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浅谈
      辽宁在线咨询 2021-01-16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在此,笔者结合执行实践,就夫妻共同财产执行实务中的一些问题谈点体会。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在执行中应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弄清执行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因为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其用以清偿的财产范围和方法
    • 浅谈怎样区别间接代理和行纪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1
      第一,主体不同。在间接代理合同中,法律对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规定,只要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可以成为代理人。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批准有权从事行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相关组织才可以成为行纪人。 第二,是否可以行使介入权、选择权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而如果第
    • 浅谈刑事财产刑的执行是如何规定的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9
      构建信息平台,强化全程监督。一要上提平台建设规格。呼吁政法委进一步发挥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对政法机关的督导协调作用,加速“大政法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分类采集、分层掌握、分级授权等措施,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政法机关间有关信息的互通与合理查询,进一步将执行情况等敏感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以便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机关执行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2
      1.可以的。行政机关未被赋予对特定事项的强制执行权而又需要执行时,就需要依规定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