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20:13:24 288 人看过

一、合伙企业解散是否还有诉讼主体资格?

合伙企业解散是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完全已经被解散,就意味着他不再具有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当中的相关的权利,也不能够作为适格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财产还是不同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解散时也必须进行清算以偿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是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是清缴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债权、债务;五是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是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四是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在日常生活当中,合伙企业在我们国家是有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定的,并不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公司法,而是合伙企业,比如说在面临着公司破产倒闭合伙企业当中,也是有同样的规定的,它需要进行清算程序才能够最终的进行解散,解散完毕之后不具有任何主体资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6日 19: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伙企业解散相关文章
  •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1、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因为:(1)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3)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投诉;(5)对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备有占有支配权。既然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一、业主委
    2023-02-28
    482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
    【要旨】在有关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案情】原告诉称:商丘市某小区28号楼为小区会所,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擅自出售被告程某后,被告程某又擅自租赁给被告商丘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的租赁行为无效,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每日274元)。被告程某辩称:我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该房产不属于业主共有。我将该房产租赁给被告商丘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歧】评议时,有如下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应当裁定驳回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第二种意见:商丘市某小区临时业主委员会业经商丘市睢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于2012年8月28日
    2023-04-30
    87人看过
  • 合伙企业能否解散
    合伙企业可以解散吗?合伙企业可以解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要查明解散的原因,现在已经出现了;3。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未达到法定人数超过30天,且按规定法定人数超过两人的。5。合伙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现在不能实现。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023-05-31
    497人看过
  • 公司解散股东是否有主体资格
    公司解散后,股东是具有主体资格的,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存续。公司注销登记后,股东资格才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一、股东未按期
    2023-04-05
    255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委员会类似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团体等,属于其他组织的类型,因此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特殊组织,具体的法律行为表现形式,是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公共事项进行表决,并交业主委员会执行。所以业主大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执行。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一、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最终确定中标人。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如下: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
    2023-03-06
    82人看过
  • 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
    一、合伙企业解散怎么清算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
    2023-04-24
    438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因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使得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 更多>

    #合伙企业解散
    相关咨询
    • 有限合伙企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1-07-28
      诉讼主体,是指在中国诉讼理论中,通常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诉讼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有诉讼主体资格。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3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商业活动,对外缔结法律关系,是市场活动中的合法商事主体,具有自己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其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依法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否可以解散?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拟停业的企业是否还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24
      在企业歇业后至清算程序结束和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可以起诉应诉。
    • 合伙公司是否会与合伙企业解散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16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原因;(三)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