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0 10:41:54 122 人看过

一、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刑法》的法律性质包括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等。

1、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刑罚与罪名的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2、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刑罚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如刑法通过规定妨害公务罪,来保障公务执行的可能性和效率;通过规定走私罪,来保障《海关法》的施行等。

二、我国《刑法》处罚的是什么?

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构成法律犯罪的行为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2、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五种主刑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无期徒刑需要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适用,死刑包括实行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加刑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使用,还可以多个附加刑同时适用,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吗?

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具体情况是:

1、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区依法矫正。

(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6)管制刑的特征是:

①刑罚的最低档;

②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

③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后,若是认为被告确实犯罪了,那么需要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判处刑事处罚、需要判处什么刑事处罚。如果对刑法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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