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近日有媒体报道,家住陕西省旬阳县的郭昌霞女士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今年4月,她发现银行卡里的11.5万元突然被划扣。经过银行查询发现,其银行卡里的11.5万元是被河北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行划扣。郭昌霞了解到,自己钱被划扣的原因是有一个同样叫郭昌霞的人拖欠他人债务3年未履行。
而钱被莫名其妙划走后的一个月时间,郭昌霞多次向清苑法院反映并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与另一个郭昌霞不是一个人。但清苑区法院却寄来一份执行听证通知书,要求郭昌霞限期赶到保定参加听证后再做出裁定。从未去过河北保定,也从未涉及经济诉讼,郭昌霞究竟该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另一个郭昌霞?
【法律解读】
这种情况下,通常财产到底归不归被执行人,财产的案外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是不是正当的,这时候可能没那么清楚,那这个时候可能用比较严格的程序,比如听证程序,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进行听证,完全是有必要的。
单就本案来说,如果郭昌霞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自己不是被执行人,那么是否还要进行听证就有待商榷。大多数的情形是,判决指向的被执行人很清楚,因为往往经历了司法审理的程序,已经能核实。张三、李四、年龄、身份证,这是法庭调查审查阶段一开始要确定的问题。现在这个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就产生问题了,如果人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能够证明不是被执行人,这时候法院是不是就应当更改,而不需要通过听证的方式。
对郭昌霞的遭遇,法律人士认为,民事调解书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确定原告、被告双方身份。从生效法律文书上都没有对被告人的身份进行严格确定,这样可能导致执行阶段发生错误。在这起事件当中,原告人和代理律师未要求被告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信息,也就是被告人并不明确。另外,在郭昌霞提出异议后,法院应该为了搞清事实调查收集证据。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郭昌霞说,她从未收到过法院的调解书。现在她焦急地等着这个鉴定结果,希望能证明自己并不是那个被执行人郭昌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n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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