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高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1:27:19 458 人看过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泰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25-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井泉,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博,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工商局吉祥工商管理所副所长,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广乐街公园巷3-7号。

上诉人辽宁泰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3)大民一房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4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泰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井泉、高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3日,辽宁泰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利达公司)与高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高博以360,938元的价格购买了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城卉花园7栋5-5-1号房屋,建造面积125.496平方米。房屋交付期限为2002年2月28日。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同期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高博同时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楼22号车库一处。合同签订后,高博向泰利达公司交付了购房款和车库款(其中预付款110,938元、车库款7万元、公积金贷款25万元)。2002年3月19日,高博的母亲邵丽娟填写了《退房申请》,表示自愿退房,并承诺后果自负。2002年3月28日,高博因未能如期进住,向泰利达公司提出退房,泰利达公司为其办理了退房手续,将已付购房款和车库款退还给高博。之后,高博要求泰利达公司赔偿因未能如期进住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高博于2003年4月28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泰利达公司承担经济损失20,810.33元及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证明、收款收据、贷款借据、退房申请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一、二审卷宗为凭,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申请退房得到被告承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原、被告约定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称因被告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引起退房,因无证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不符合双方约定,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给付原告7,405.9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泰利达公司不服,以高博是自愿退房,后果自负为由,上诉至本院。不同意给付高博已付房款的利息,要求驳回高博的诉讼请求。高博辩称:我要求退房的原因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如期进住,迫不得已才提出退房。退房申请是我母亲填写的,不能代表我的意思。故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泰利达公司与高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同期存款利率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高博因未能如期进住,要求退房,泰利达公司对退房及退还购房款无异议。故泰利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并按已付款的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关于泰利达公司提出高博是自愿退房,损失应自行承担的主张,因自愿退房的《退房申请》系高博的母亲邵丽娟所写,高博亦未委托其母亲退房。因此,自愿退房并非高博的意思表示。泰利达公司不同意给付高博已付房款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泰利达公司给付高博已付房款的同期存款利息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6元,由泰利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青

代理审判员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陈兴田

二00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8日 01: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文章
  • 加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诉李亚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加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亚琼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4月20日,原告李亚琼与被告上海海港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9月19日更名为上海加德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广海花园商品房认购书》一份,支付被告定金人民币10000元。1995年5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本市闵行区七莘路广海花园五幢一楼零一室即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315弄5号101室房屋,建筑面积为67.42平方米,总房价为人民币183000元,当日原告应交付房款人民币173000元,对在签订本合同前原告所交付的认购定金10000元抵作房款等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73000元,被告于1995年5月4日将上
    2023-04-23
    321人看过
  • 王XX等九人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房屋纠纷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案件的性质诸位原告以房屋买卖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启动了本案的诉讼程序。但是,通过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反映出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现象上体现了两个方面的性质。一方面,就是原告王XX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书反映出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则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诸位原告分别为建设单位以及国用(2003)字第4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陈XX为土地使用者并由被告提供土地反映出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事实法律关系。如果按前者确定案件性质,那么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二证一书”中所确定的建设单位系诸位原告又如何解释?为什么双方当事人仅仅订立房屋
    2023-06-12
    174人看过
  •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黄*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国际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厦公司)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3月1日,我公司与**大厦公司在《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中约定:我公司购买**大厦的G01单位,建筑面积为105.62平方米,每平方米2800美元,合计295736美元;**大厦公司应在1999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大厦公司延期至1999年11月30日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2003年4月22日,我公司得知所购房屋实测面积比合同减少了28.12平方
    2023-05-05
    236人看过
  • 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力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7)青民二(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阀门。具体内容:产品品牌是艾维科牌,数量按实结算,合同产值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为暂定,产品型号、规格及质量要求详见附表,并附合(符合)消防产品的有关质量要求,并附产品相关证牌;交货地点:天一豪景工地;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收货之日起15天内,如15天内无异议,视为型号、数量、质量均合格;结算方式:必须按合同帐号付款,合同签订后10天内被上诉人支付10%的定金,货到工地付至95%,余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则每天加收未付货款万分之四的
    2023-04-23
    412人看过
  • 有限公司诉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青民二(商)初字第1830号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公司0}本院于2008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杨*华、代理审判员周*霞、人民陪审员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公司0}应于2008年12月12日之前支付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699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317.40元,减半收取,计158.7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应负担79.35元,此款被告应于2008年12月12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2023-06-15
    491人看过
  • 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迎厚。委托代理人司红刚,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红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巧玲。委托代理人王东亮,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元,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红梅,被告关巧玲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李华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博水泵业有限公司诉称,1999年至2001年间,原告应黄志南(被告的丈夫)要求,向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189号——惠城回迁楼工程供应水泵。惠城回迁楼工程从2001年1月份开始停工至今。期间,黄志南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材料款,余款经原告多番追讨,惠城回迁楼工地财务及主管人员于2003年7月23日向原告出具结算单,黄志南(惠城回迁楼工地)尚欠原告材料款人民币2700
    2023-06-08
    461人看过
  • 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诉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案
    [2004]沈民(2)房终字第79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沈民(2)房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林勇,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卫东,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76号。委托代理人:董恩忠,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作丽,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沈阳空军后勤部装厂工人。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135栋4-5-2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林国越,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铁峰,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九经街18号。上诉人沈阳南证大厦有限公司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2000)
    2023-06-08
    281人看过
  • 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时间:2008-06-20当事人:李会元、闫永成法官:文号:(2008)一中民终字第520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西交民巷126号。法定代表人李会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闫永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京,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赵玉旭,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六分公司经理,住该单位。上诉人北京和平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鸿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
    2023-06-08
    477人看过
  • 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诉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琼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顾生,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周耕,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10楼C座。法定代表人谢盛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珊,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交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周耕,被上诉人海南利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盛宾、委托代理人王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海南交行与利辉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予以保护。利辉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付
    2023-06-10
    272人看过
  • 东莞某房地产公司与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首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B/T17986.2—2000(0158477)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执行。该合同第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可见,确定商品房计价面积是否发生误差的标尺是产权登记面积,而非任何其他测量的面积。所谓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是商品房最终的确定面积,也是按面积确定价款的最终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部门测量、认定的房屋面积都不能代替产权登记面积。而至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未确认登记案涉房屋的面积,即产权登记面积尚未确定,故不存在面积误差的问题。其次,被答辩人委托广州市汇志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的测量,属原告单方行为,答辩人对该行为及结果均不认可,故其测量结果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只有房地产行政主管
    2023-04-23
    466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其审理的程序自然属于民事诉讼的程序。所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涉案的商品房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是出卖人将在建或者已经竣工的商品房对社会公开销售的行为,所以对相关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时,不仅要考虑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且还要考虑诉讼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对涉案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一)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办理相关商品房的登记过户手续的,为了防止出卖人在诉讼中转移房产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可以对涉诉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二)出卖人未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要求出
    2023-06-10
    499人看过
  • 擅自提高容积率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简介】原告:成、陶、陈等147名被告:*银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47名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意147名原告分别购买被告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北刘东村开发的“繁华时空”147栋共26层的商品房后,被告擅自增加该楼房的容积率,2007年10月29日,重庆市规划局沙坪坝区分局对被告**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共4层,面积3254平方米,新增房屋48栋,决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3254平方米部分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处罚。完成罚款并完善相关程序后,将办理永久性规划许可手续。然而,被告**公司的超建部分未能于2008年3月31日通过规划验收原告在收到该房屋后,发现被告违反合同,擅自更改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的内容,建筑超过4层,3254平方米,导致社区容积率大幅上升,人均实际占用的公共空间减少,使用环境和生活舒适度恶化,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严
    2023-05-07
    415人看过
  • 开发商起诉购房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该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主动行使,在当事人未行使之前,公权力不能予以介入。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开发商没有向业主送达解除通知书,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做法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如下:1、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2、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情形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单方通过送达解除通知或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
    2023-02-23
    74人看过
  • 宏发公司诉肇庆酒家、三亚房管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琼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榆亚大道金陵渡假村对面。法定代表人袁宏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新敏,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肇庆酒家大厦(以下简称肇庆酒家),住所地三亚市鹿岭路。法定代表人曾维彬,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三亚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三亚房管处),住所地三亚市大东海海韵路。法定代表人邢楚丰,处长。上诉人宏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酒家、原审第三人三亚房管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亚民初字第8一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宏友、委托代理人洪新敏,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曾维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判认定,宏发公司和海鲜城(肇庆酒家前身)与
    2023-06-10
    443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真... 更多>

    • 买卖商品房纠纷到哪里起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8-02
      原告:李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
    • 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房产买卖纠纷,房地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9
      我的解答是: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 3、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4、物业管理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如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等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拆迁入与被拆
    • 专属管辖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合同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06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管辖法院,在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 房产解除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立案吗(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07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只要指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证情况导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起诉状应该说明当事人的详细情况、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事实的叙述应具体、清晰、层次分明、祥略得当,交待清楚与争议有关的关键情节,以便使法院迅速了解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明确调查、审理的重点。
    • 商品房买卖常见纠纷有哪些,有哪些商品房买卖纠纷?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
      1、交付纠纷。主要是指房屋过户登记的纠纷和房款交付的纠纷,在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和房款的交付方式或时间,但由于有的合同对房屋和房款交付的先后约定不明而发生纠纷。一方要求对方先交付房屋和房屋产权证,而另一方要求先付清房款。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而发生纠纷。2、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方式纠纷。主要涉及到房屋交付的方式,和房款支付方式。在房屋买卖中双方往往对如何履行交款和交付房屋,包括交款的时间、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