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养老保险统筹欠费单位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0:04:41 222 人看过

北京市社会保险中心京社保发[2001]1号

为保证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基金流失,市社保中心决定在1月底前对我市各区县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并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欠费企业信息库,对欠费企业实施动态跟踪,以避免出现帐款不清、基金长期滞留问题,望各有关单位领导引起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做好欠费单位登记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社保中心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经办机构将辖区内的应参统单位进行摸底,对已签订参统协议仍未发生缴费和发生间断性缴费的欠费单位列入统计范围,欠费单位的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表》。

二、辖区内有参统协议但单位已经不存在的或找不到人,包括无经营活动的欠费单位要分列说明并将其基本情况、欠费金额如实填入《北京市无经营活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登记表》。

三、填报数据要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避免出现错报、误报、漏报的问题。表中所填数据截止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

四、报表时间:请各区县社保中心及分中心各委托代办机构、各行业统筹部门应在2001年l月22日前将报表报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计科。

附件1:北京市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表(略)

附件2:北京市无经营活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登记表(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5: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4]111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一、对企业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合并定率,统一征集办法。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4]111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一、对企业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合并定率,统一征集办法。各地在实施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定率时,必须瞻前顾后,严格执行国务院确定的“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不得任意降低当年的基金结余率和积累率。目前退休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县,实行合并定率与统一筹集办法时,当年的基金收入,除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额和积累额不得低于劳动部和省政府
    2023-06-09
    481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函[1993]149号【发布日期】1993-10-15【生效日期】1993-10-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劳动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交通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其直属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组织统筹,直属企业中已参加地方统筹的改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统筹。已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工作及办理其他划转手续的具体事
    2023-04-23
    183人看过
  • 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16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目前,我市已进入夏季高温期,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夏季高温中暑问题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性,切实重视和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加大对作业人员防暑降温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做好防暑降温的预防保障工作。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
    2023-06-09
    340人看过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闽劳社[2001]73号省直各有关参保单位: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闽人发[2000]38号、39号、40号、2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缴费用工资项目调整为:(一)职务(或等级)工资;(二)级别工资(或津贴);(三)基础工资;(四)工龄(或教护龄)津贴;(五)岗位津贴;(六)职务津贴;(七)地区补贴;(八)考勤奖;(九)其他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补贴项目。缴费工资项目调整后,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有角分尾数的,一律就高整入元。二、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为:(一)基本离退休(退职)费;(二)生活补助费;(三)生活补贴费;(四)地区补贴;(五)地区生活津贴。三、未列入上述养老金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离休人员的护理费、交通费、每年增发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以及离退休人员的高龄补贴费、归侨补贴费等,仍由单位按原经
    2023-06-05
    262人看过
  • 关于借用养老保险积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险[1993]129号根据鄂劳险[1993]048号文《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对个别地方确因资金紧缺,需要借用养老保险积累金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目前各地形成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是在1986年以后依据国发[1986]77号和鄂政发[1986]111号文件规定,从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积累下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金,它是职工的养命钱,必须切实加强管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准挪作他用.个别地方确因资金紧缺需借用少量积累金的,必须严格控制在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快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财政又无法调剂借款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建项目确因财务不足、影响开工的范围以内,非上述情况,一律不准借用该项积累金。二、借用积累金的累计金额(包括债券),要严格控制在累计积累金总额的25%以内,对积累金较多的省辖市,一个项目的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三
    2023-06-05
    371人看过
  • 关于北京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将我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有关规定,我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由本单位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调整为20%。各单位按此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北京市财政局
    2023-06-07
    68人看过
  •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经营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确保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证券交易所应妥善组织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一)证券交易所应认真制定基金帐户有关规则,向有资格代理开户的各地证券登记公司和联网开户代理点(以下简称开户机构)下发通知,对开设基金帐户和申购基金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妥善组织好基金帐户的开设工作。证券交易所的登记公司要做好基金帐户开设的指导、监督工作,随时掌握各开户机构的开户情况,并每天向中国证监会交易部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二)证券交易所应要求各开户机构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开设基金帐户等各项准备工作,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每个身份证只允许开设一个基金帐户,已开设股票帐户(
    2023-06-06
    220人看过
  • 关于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穗人社发〔2010〕11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市退管办:自《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穗人社发〔2010〕11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市退管办:自《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养〔2009〕5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原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四个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区计发退休人员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的相关参数,仍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下称96号文)和《转发广东省政
    2023-06-09
    366人看过
  • 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0〕272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现结合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琼人社发〔2010〕272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现结合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就我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二级医院,统
    2023-06-09
    54人看过
  • 关于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1]1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起将集体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冀劳社[2001]1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起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缴费比例问题。集体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后缴费比例暂采取过渡办法。2000年集体企业在当地参加集体统筹时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4%(含24%,下同。双基数提取的,折合成按总额一项提取比例计算)的,2001年企业缴费比例按24%执行;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要充分认识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将解决老工伤问题作为改善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大事抓好。未完成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市要在2009年6月底前,制订出解决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办法,确保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联系电话:0311-88616155。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
    2023-06-05
    262人看过
  • 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接工作的通知
    甬劳社老〔2005〕121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5〕29号)有关规定,做好参加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甬劳社老〔2005〕121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05〕29号)有关规定,做好参加宁波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2005年5月1日起申请要求办理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其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满7年。凡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满7年的,统一暂缓办理转入手续。但下列对象可在办理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手续时一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
    2023-06-09
    382人看过
  • 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1]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1]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2001年第10次省长会议决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我省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023-06-09
    50人看过
  • 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新《保险法》是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我国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这次对《保险法》进行系统性修订,不仅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新《保险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部门更
    2023-04-23
    11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和村里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4-11-12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出辞职要求并寻求补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者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限
    • 关于关于养老保险律师收费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2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个人如何做好养老保险统筹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2
      统筹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缴或由税务机关征缴、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缴纳的方式有两种: 1、个人缴纳的。需要到社保局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包括: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 2、工作单位缴纳的。缴费工资应介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任选一档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实行差别费率,男4
    • 关于存单质押登记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10
      1、存单质押需要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2、质押和抵押的本质区别在于交付,也就说质押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占有转移后则生效。但是这并不意味质押的登记无意义,登记以后的债权都会高于未登记的债权。因此登记也是很重要的步骤。
    •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金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2-20
      根据现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职工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因支付年限不能按月享受退休待遇而不能支付的,应当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中断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