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1:11:09 379 人看过

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经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行业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详见参考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1: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1.立项。立项是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合营对象及其资信情况;②合营目的;③经营范围;④生产规模;⑤投资总额;⑥投资方式;⑦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⑨销售市场;⑩回经济效益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项目的资金、技术、市场、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注意外汇、资金、物资三个平
    2023-03-27
    58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具体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条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第四条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的;(二)违反中国法律的;(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四)造成环境污染的;(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五条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设立登记第六条在中
    2023-04-27
    262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最新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是什么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2)举行听证会;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4)出具鉴定文书。。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4)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
    2023-04-21
    107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一、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看:1、有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从钱财方面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动态财产的保值性和增值性;从精神损失来看,欺诈行为致使被欺诈人自由意思表达受到干扰,其结果是使被欺诈人人格受到贬低,威信下降。2、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不允许作的行为-破坏、干扰他人意思自由。3、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钱财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损害。从主观要件看: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既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同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
    2023-04-03
    234人看过
  • 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
    2023-02-25
    135人看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是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一、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需要什么手续1.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3.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二、营业执照到期更换营业执照需要哪些资料?变更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董事会决议3、有关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4、营业执照正、副本;5、新住所使用证明;6、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及原审批机关的
    2023-02-17
    126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的原则是怎么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30
      一、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的原则 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的原则有五大原则,国家主权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合理让利原则,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如下: 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3
      XX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XX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XX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6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本条(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如董事会确定分配,应按照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是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司法解释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6.09.生效日期: 201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197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修正)[1990.04.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修正)[2001.15] 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