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和牛女士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2002年生有一女小红(化名)。2008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先生带小红到有关部门做亲缘关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赵先生并非小红的亲生父亲。赵先生觉得自己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2008年9月起诉要求牛女士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抚养小红的费用10万元及亲缘关系鉴定费2400元。
庭审理过程中,牛女士表示认可亲缘关系鉴定书,自己也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孩子抚养费,但是牛女士觉得赵先生要求的数额太高了,自己生活困难,经济能力很差,只愿意出50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赵先生与牛女士结婚后,赵先生抚养牛女士与他人怀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损害,故对赵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女儿小红的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法院最后判决,牛女士给付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小红的抚养费用3.6万元及亲缘关系鉴定费用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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