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支出的礼品,根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交际应酬的费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是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进项税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如果是进项税转出是否就不再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适用什么税率?是否可以像销售旧固定资产那样给一个优惠税率?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此的解释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可见,新条例下,将企业的交际应酬消费支出界定为个人消费,因此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对企业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品就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值税。
第三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即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若是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而企业外购的不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公司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购礼品,在购进时,应以含税价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即可。既不视同销售,礼品的进项购进时计入了成本中,也不存在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即公司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购礼品无须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赠送礼品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同时还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我赞同第四种观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同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同时存在这两种情况,购进时,货物属于用于交际应酬的,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送给客户或个人时,又符合视同销售情形。这就是说购入的礼品,在赠送给客户或个人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现行增值税之所以这样规定,我认为,将购入的物品,为了开展经济业务的需要,再作为礼品赠送,其赠送礼品的标准、对象、与经济业务相关性的大小及该行为合法性等,在实际中不好划分,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督管理,所以,将该项业务做视同销售处理也符合税法立法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交际应酬。
上项规定明确的是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也和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处理是一致的,也符合立法的统一性。
在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中,也对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企业所得税处理给予这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通过上述企业所得税处理,我们得知,“视同销售”的调整,最后应归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栏。通常情况下,这一栏的数字,都是计算缴纳流转税的依据。
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即使赠送的礼品符合视同销售情形,应按什么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又按什么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对购入礼品按规定没能抵扣进项税再销售的情形,没有做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未予明确税务处理前,对此应根据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为17%的税率;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税率为3%.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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