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诈骗的成因与预防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5 23:20:19 100 人看过

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包括客体具有双重性质,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并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包括:(一)该罪行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括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金 融 票 据 诈 骗 的 主 观 要 件

金融票据诈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非法占有。首先,犯罪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希望通过欺诈手段非法地获取他人的财物。其次,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但仍然故意实施。在金融票据诈骗中,犯罪人通常会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这些行为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故意,因此可以认定为金融票据诈骗的主观要件。

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包括:(一)侵犯的客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括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包括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四)主观要件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若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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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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